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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修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訂了《人身傷害鑒定標準》
以及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主要有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作出修改,將第五條修改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將第七十二條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擴展資料: 法律修改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2、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地方性法規是同位法。
參考資料來源:安岳縣人民法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全國法律法規
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
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軍事立法,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后第一部貫徹這一戰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條,明確了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規范了國防交通規則、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則是為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范、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訂版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網售處方藥、假劣藥范圍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新法共計12章155條,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制定于1984年,2001年首次修訂,2013年、2015年分別就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完善增加了藥品研制和注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和經營、藥品上市后管理、藥品價格和廣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是該法35年來第四次修訂。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1.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國統一
2019年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面啟動實施。通知要求各地改進管理服務,推廣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制度“一站式”結算,鞏固完善異地直接結算,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2.新個稅法正式實施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18年10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
今后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3.獨生子女補助標準提高
201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辦公室印發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開始執行。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獨生子女補助標準提高,這意味著此前實施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將統一于國家基本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增高,補貼形式由中央安排。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該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商企業和平臺。不管是什么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還必須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需要繳納稅務,偷稅漏稅承擔刑事責任;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的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銷售。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子文件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合發布《電子證照》6項國家標準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5.手機號可異地銷戶
2019年1月1日起,移動、聯通、電信3家基礎電信企業在全國正式提供手機卡異地銷號服務。此外,攜號轉網政策也在逐漸推行中。
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于調整進口藥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于發布〈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藥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
10.《關于加強藥事管理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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