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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修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訂了《人身傷害鑒定標準》
以及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采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 二、將《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實驗動物工作單位從國外進口實驗動物原種,必須向該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保種、育種和質量監控單位登記?!?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口實驗動物,必須報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三、刪去《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第四條。
第五條改為第四條,并修改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者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確定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 五、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并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制作的人員,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評審,可以授予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成就卓越,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 “(二)技藝精湛,自成流派的。” 刪去第十三條。
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刪去第四十七條。
七、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七條修改為:“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并刪去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并修改為:“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由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并刪去其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并刪去第一款。 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并刪去第二項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
九、刪去《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 刪去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經稅務機關批準”。 十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核準,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 十二、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陳化糧判定標準,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三、刪去《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和演出經紀機構”。 第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十四、將《大中型水。
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是立法機關,國務院無權修改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定和修改我國的基本法律是人大的職能,但是國務院有權頒布執行各類政策性的法規。
在中國,國務院的權力相對而言較大而人大(議會)的權力卻并非像其他民主國家那樣突出,但是個人認為現階段的國情決定我們需要一個具有相當的決策與執行能力的政府,并非像樓上的所說政府是一個暴君。與西方發達國家相似,國務院也有建議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職能和權力,這樣的權力并非中國政府所獨有,對于任何一個國家而言,政府(或元首)的這一職能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
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八條修改為:“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的企業,可以承擔中國境外通用航空業務,但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p>
二、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第三項修改為:“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開考本科專業”。 第十一條修改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科新專業,由省考委確定;開考本科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p>
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刪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擅自雇用外國籍船員或者”。
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向審批機關登記”修改為“按照職責分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登記”。 五、刪去《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
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p>
刪去第四十條。 六、刪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
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p>
七、將《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 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并將其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除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幣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 有關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p>
十、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修改為“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三項。
十一、刪去《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中的“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修改為“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六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十二、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 十三、將《反興奮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還應當取得進口準許證”修改為“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
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四、將《獸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研制新獸藥,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
從事獸藥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獸藥臨床試驗。
行政訴訟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F行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為該法實施25年來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行訴法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司法考試行政訴訟法將如何考察?考察重點將如何分布?新法舊法有何對比? 法 律教 育網行政法多位名 師將通過不同班次,全面為學員針對新行政訴訟法進行解讀。
民事訴訟法法大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新《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在對其修改決定通過后立即著手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準備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5次討論,通過了這一部司法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實施。《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最高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15年修正)》
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另外注意以下法律跟建筑有關的規定“建筑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擔保法”、“保險法”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2009-04-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03-02 ·森林防火條例(2008修訂)2009-01-04 ·草原防火條例(2008修訂)2009-01-04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9-01-04 ·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9-01-04 -------------------------------------------------------------------------------- ·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2009-01-04 ·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規定2009-01-04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2009-01-0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01-04 --------------------------------------------------------------------------------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09-01-04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2009-01-04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2009-01-04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2009-01-04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09-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9-01-04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9-01-0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2008-12-26 ·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8-12-26 ·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2008-12-22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12-01 ·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2008-12-01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2008-12-01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2008-12-01 ·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2008-12-0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2008-12-01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2008-12-01 ·關于適用民訴法執行程序問題的解釋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2008-10-20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10-10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10-06 -------------------------------------------------------------------------------- ·機動車登記規定2008-1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2008-10-06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2008-10-06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2008-10-06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2008-10-06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08-10-06 ·關于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09-23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09-19 --------------------------------------------------------------------------------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2008-09-18 ·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2008-09-11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09-01 ·法律援助條例2008-09-01 ·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的批復2008-08-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8-08-01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07-22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07-22 -------------------------------------------------------------------------------- ·關于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07-04 ·關于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2008-06-12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2008-06-10 ·臺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2008-06-06 ·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若干問題規定2008-05-23 ·最高法關于適用公司法問題規定(二)2008-05-19 ·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05-09 ·最高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行為定性問題的批復2008-05-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2008-05-04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8-05-04 ·殘疾人保障法2008-04-25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2008-04-24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08-04-24 ·高法關于涉臺民訴文書送達若干規定2008-04-23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02-23 ·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02-19 -------------------------------------------------------------------------------- ·土地調查條例2008-02-15 ·關于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8-01-18 ·最高法關于行政訴訟撤訴問題的規定2008-01-17 ·最高法關于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2008-01-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0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8-01-02 ·國務院。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
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憲法只能由全國人大來修訂和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修訂和制定,行政法規可由國務院直接修訂,部門規章可由國務院責令部門直接修訂,地方性法規可由制定該法規的地方人大修訂,如果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相沖突,由國務院進行裁決,如果是國務院認定適用地方性法規,則可以直接決定適用,但如果是國務院認定適用部門規章,則需要報請全國人大決定。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只要不違反憲法,可由當地立法機關自主修訂。實踐中,最高院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也能實際上修改和擴充法律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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