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第427條),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我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軍隊,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軍人堅決執(zhí)行命令,是建立在政治覺悟和對首長及上級政治上高度信任的基礎上的,是我軍官兵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只有本著對黨和人民負責的精神,正確行使指揮部隊和部屬的職權,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部屬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如果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不僅違背了我軍的性質和宗旨,而且必然破壞了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使得部屬無法堅決執(zhí)行命令,嚴重危害部隊的高度集中統(tǒng)一。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guī)定了具體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不按照這些規(guī)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于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yè)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于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技本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嚴重毀損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引起嚴重事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權指揮他人的人員。根據《內務條令》的規(guī)定,軍人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部屬必須服從首長。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與侵害的對象之間必須有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不僅限于軍官和士兵之間的,而且也包括上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之間的,甚至還包括士兵與士兵之間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嚴重后果。
認定
(一)區(qū)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本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存在部分的法規(guī)競合關系,即本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對法規(guī)競合問題的處理原則,即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優(yōu)先于一般規(guī)定適用,當軍隊的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時,應優(yōu)先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二)區(qū)分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范圍比較廣泛,并未局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范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yè)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為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fā)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為,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fā)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調動建制部隊,牽涉面較廣;因其指派部屬外出而影響部隊完成重要或緊急任務的,以及由此引發(fā)嚴重事端的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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