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刑法第429條),是指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戰場上的友鄰關系。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各部隊在戰場上雖然所執行的任務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標是一致的,應該在上級的統一指揮下,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密切協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戰任務。《申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斗概則》第10條明確要求各參戰部隊要“在統一的意圖和計劃下,按目的(任務)、時間、地點協調一致地行動和相互支援”,“進攻時,各部隊應主動配合發展順利且有決定意義方向上的部隊行為;防御時,各部隊應給主要防御方向和處境困難的部隊以積極支援”,“應充分發揮戰斗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上級總的意圖下,獨立自主地完成任務,并主動地配合和支援友鄰的戰斗”。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的行為不顧大局,使友鄰部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破壞了我軍在戰場上的友鄰關系,妨礙實現上級總的作戰意圖,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的行為只能發生在戰場上,即敵我雙方進行作戰活動的區域,包括陸域、海域和空域。友鄰部隊是指由于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而相鄰的沒有隸屬關系的部隊及其分隊。處境危急是指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緊急情況。請求救援是處境危急的部隊為尋求外界援助而發出的各種信息。這種求援信息既可以是發給特定的對象的,也可以是發給不特定的對象的,如艦艇或者飛機在海上遇險時所發出的海上遇險求救信號。行為人在戰場上一旦收到友鄰部隊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夠救援,就產生了救援的義務。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其含義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及其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完全有條件救援,卻沒有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如陣地失陷,進攻受挫,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毀損等。如果雖發現友鄰部隊處境有危險,但友鄰部隊沒有請求救援,行為人此時沒有及時組織救援的,不能認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在本罪中指揮人員則是對作戰負有決策職責的領導成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動機,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為了保存自己的實力,還有的是對上級不滿,以違抗命令發泄私憤,也有的是基于狹隘的殺敵復仇心理,不顧全大局、輕舉妄動等。
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后果。其區別在于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于部隊友鄰關系而產生的,而后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成犯罪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對友鄰部隊見危不救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論處。在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過失犯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1]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造成戰斗失利的;
造成陣地失陷的;
造成突圍嚴重受挫的;
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處罰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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