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為是基于收益大于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于事后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于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
在18世紀,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誹謗、誘奸、惡意攻擊、誣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當時的賠償制度難以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予以補償,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賠償受害人實際物質損失時,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也予以物化,給予與物質損失同等的金錢賠償待遇。可見,最初的懲罰性賠償與今天的懲罰性賠償有著明顯不同,它是在不承認對精神損失以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中,對精神損失的一種替代賠償,即所謂的懲罰性賠償部分是對精神損失賠償的替代。延至當今社會,懲罰性賠償從其涵義到適用范圍均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一,現在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把精神損失的賠償作為一項獨立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與物質損失一并計為實際損失,并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加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用公式可以表示為: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替代性的懲罰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巨額增長。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于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于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于合同糾紛。
[編輯本段]懲罰性賠償的特征
作為民事責任重要形式之一的懲罰性賠償,其重要特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盡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籍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為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著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至于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至于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后果,其目的也在于評價主觀惡性程度。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一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二是行為人希望發生損害后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3、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并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么補償什么,損害多少補償多少,盡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并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4、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有學者認為,法律無明文規定不懲罰,這是懲罰性法律責任的共同原則,懲罰性賠償也不應例外。對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必須做到:首先對于什么或哪類行為在什么情況下適用懲罰性賠償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是對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或者界限或者計算方法作出明確規定;最后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條文必須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以此限制法官的自由擅斷。不過,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中,他們的確作出過數額驚人的懲罰性賠償判決,體現了任意性,但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并不是讓受害人變成暴發戶,英美法系國家也不主張陪審團在判決中作出數額過高的懲罰性賠償判決。
[編輯本段]懲罰性賠償的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著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1、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于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于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此項功能,有的學者認為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不能提供的救濟;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而損失很難證明的情況下,更充分地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第三,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體現實際上是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即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替代,而非今天我們所說的懲罰性賠償的功能;第二方面的體現,是因為損失難以證明而采取變通的方法計算損失,其賠償結果只相當于補償性賠償部分,并無懲罰性賠償部分;第三方面的體現,由于有些國家規定對訴訟等費用并不計算在賠償范圍之內,所以是懲罰性賠償超損失賠償功能的體現之一。有鑒于此,一些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的超損失賠償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第一,補償性部分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予以“等值”賠償,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第二,懲罰性部分在受害人受損范圍之外,提供超損失的賠償,并對受害人在補償性部分不能得到的、受害人為獲得賠償而支付的費用予以補償。
2、懲罰性賠償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是補償性賠償,其在性質上是一種交易,即不法行為人以一定數量的賠償額交換等值的受害人的權益。也就是說,這是以受害人的某種特定權利為標的而進行的未達成合意的一種強制交易。不法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所支付的總對價僅為部分受害人權利的價值,而非其獲取的總價值。由于不法行為人所獲取的總價值往往大于獲得賠償的受害人權利的價值,使得不法行為人在賠償之外尚有“剩余”,在不法行為人的全部不法行為與所有受害人之間形成總體上的不平等交易,不法行為人通過其行為在總體上獲得“不當得利”。可見,微觀上的補償性賠償并不能在宏觀上達到遏制不法行為的目的。懲罰性賠償除給予受害人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在損失之外給予受害人懲罰性賠償部分。如果能確定不法行為的成本及預期的賠償率,在此基礎上再確定一個合理的懲罰比例或數額,進而確定合理的懲罰性賠償,以使不法行為人在總體上無利可圖,甚至獲得負收益,那么,這種交易在總體上就是平等的,甚至是受害人在總體上獲得剩余的交易,即通過對主張索賠權利的受害人給予懲罰性賠償,使不法行為人向主張權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所有受該不法行為人損害的人應獲的賠償額,以達到制裁、遏制不法行為人的目的。在無利可圖,甚至是獲取負收益的情形下,理性的行為人就會放棄其行為。可見,微觀上的懲罰性賠償在宏觀上具有懲罰、遏制理性行為人的功能。對于非理性的行為人,無論法律如何規定懲罰性賠償,只對其有懲罰性而不具有遏制功能。懲罰性賠償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是通過以下兩方面實現的:第一,通過超損失的懲罰性賠償,提高受害人獲取賠償的積極性以及不法行為賠償率來實現;第二,通過加重不法行為人的賠償負擔,懲罰過去的行為并“以此作為一個樣板遏制未來類似的行為”。
在我國,懲罰性賠償一直沒有很明確的去討論,直到這次的侵權法草案,正在研究,有了幾條正在擬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而且還帶出了很多新問題,你可以在上網查查最新的動態
懲罰性民事損害賠償是什么意思?
1、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概念
國內學者對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含義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由法庭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1】有的學者認為懲罰性損害賠償,顧名思義乃為達懲罰之目的而科加于加害人的,使其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以儆效尤的制度。【2】也有學者認為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侵權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加害人實施懲罰和社會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之時,附加判令加害人支付高于損害后果的賠償金。【3......
懲罰性賠償也稱為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是美國法中與補償性賠償相對應的一項特殊民事賠償制度。它通過讓侵權人承擔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責任,以達到懲罰和遏制嚴重侵權行為的目的。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908條的規定:懲罰性損害賠償是在補償性與象征性賠償外,用以懲罰行為人之惡性行為以及威嚇該行為人與他人于未來再為相類似行為而所給予的賠償金。美國的《懲罰性賠償示范法案》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給與請求者的僅僅用于懲罰和威懾的金錢。但由于該制度本身存在諸如合憲性以及過高的賠償數額等問題,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來頗具爭......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保護消費者并約束生產者和經營者,確定了懲罰性賠償。 這些懲罰性賠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兩倍賠償、三倍賠償以及十倍賠償。 十倍賠償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別規定,因為食品安全比一般消費品更為重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提高了懲罰性賠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