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在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無單放貨的事實成立,承運人即應依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向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承運人未收回自己所簽發的提單(海洋提單)而無單放貨的,委托其實際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實際承運人適用該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亦可以請求其承擔憑提單交付貨物的法定責任。此時,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案情〗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被告:**環球國際貨運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CMACGMS.A.)被告:**集團公司(BRILLIANTLOGISTICSGROUPINC.)2000年2月28日,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與**國際化工采購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CHEMICALPURCHASING,INC.以下簡稱“國際化工”)簽訂價格條件為FOB的貿易合同。4月10日,被告**環球國際貨運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代理作為承運人的被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發提單,載明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憑國際化工指示,裝運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裝貨港上海,卸貨和交付港紐約。**公司又將涉案貨物交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輸,**聯合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簽發了提單,其上載明托運人、收貨人及通知人均為**公司,裝貨港、卸貨港,裝運船名同**公司的提單。5月3日,**公司發傳真給**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憑正本提單放貨。11月6日,國際化工與**公司之間就涉案貨物下落進行傳真交涉。11月9日,**公司發傳真給原告稱貨物已被**公司無單放出。**公司和**公司均稱自己已失去對涉案貨物的控制。〖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作為提單實際持有人依提單與**公司之間有效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司不能向原告即自己所簽發的正本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應作為承運人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但**公司與原告之間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其作為受**公司委托的實際承運人,僅就其與**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向**公司承擔憑正本提單交貨的合同義務,不應向原告承擔合同項下的貨物賠償責任。原告亦未能證明**公司具體實施了無單放貨的侵權行為。據此判決被告**集團公司向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支付貨款和出口退稅損失,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對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和被告**集團公司均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范圍內,《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也適用于實際承運人即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公司未履行憑其簽發的正本提單向**公司交貨的義務,也實際損害了原告的權利,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由**公司與**公司對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被告**集團公司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判決,同時判決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對被告**集團公司的賠償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評析〗一、FOB貿易條件下實際托運人的法律地位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范圍內的托運人分為兩種,一是“合同托運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運合同的人;另一是“實際托運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運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解析:現已失效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合同書三種;但《合同法》施行后事實合同,即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效力法院予以承認,此外書面合同增加了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三種形式。 誤區二:根本不需要與進口...
無論是中國海商法還是國外法律,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都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稍具海運常識的人都知道,提單不僅是承運人簽發的表示其已接管貨物的收據,而且是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這清楚地表明,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實際...
關鍵詞:海上運輸-提單-記名提單-承運人是否有權未收回正本提單放貨給收貨人案情簡介及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PeterVoss先生是德國的汽車貿易商,想出售一輛敞篷奔馳轎車給韓國的Seohwan貿易公司(以下簡稱Seohwan),價格為C&F...
本案作為一起涉外糾紛,準據法的選擇是審理案件的前提。通常無單放貨案件的原告選擇的訴因是違約,而本案原告卻選擇了侵權作為追究承運人責任的基礎。因此,在案件審理時應以侵權行為的沖突規范選擇準據法。同時,在損害責任的認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違約責任...
【案情介紹】 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如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等。 按照國際航運慣例,承運人有義務在約定的卸貨港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憑正本提單提貨是國際海運的基本原則。無正本...
導讀 基本案情 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 律師評析 本案中,B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應當承擔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A公司與國外買家之間就款項支付是否達成協議,以及達成何種協議,均不能免除其憑單交貨的責任,也與B公司無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因無單放貨,使貨主貨、款兩空的案例屢見不鮮。 隨著我國航運市場和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不斷開放,境外船公司和貨運代理企業紛紛在華設立了代表機構。尤其是自從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出臺以來,獲得無船承運人—NVOCC經營資格許可證的...
〖提要〗本案是一起無單放貨糾紛,無單放貨事實已經被查明,但原告作為托運人卻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對另兩份的去向無法說明。對于此種罕見的現象,該案審理中從合同、物權等角度出發,探討了無單放貨及提單物權效力等問題,指出托運人僅依據一...
〖提要〗本案系貨物全程運輸的契約承運人**公司提起的貨損追償之訴。原告**公司選擇了合同訴因,因涉案支線運輸系沿海運輸,故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處于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公司與實際運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