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發了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托運人為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根據某銀行指示。由于韓國乙株式會社一直沒有付款買單,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現仍持有上述提單正本。經調查,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單通知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未憑正本提單向丙綜合株式會社提取。即涉案貨物已由丙綜合株式會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單即向他人進行了交付。據此,2003年10月8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我國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9598萬美元及該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損失。
【結果】
2004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未主張適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訴辯主張,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后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適用。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綜上,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律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證據表明涉案貨物正本提單項下貨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銀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單向被告提取貨物,據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理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綜合會社向**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此外,依據被告乙株式會社提交的公司證明,其是一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境外企業,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單承載涉案貨物,因此其實際充當了無船承運人的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八、二十六條以及我國交通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第一、三條的相關規定,其本無權未經許可自行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鑒于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解析:現已失效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合同書三種;但《合同法》施行后事實合同,即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效力法院予以承認,此外書面合同增加了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三種形式。 誤區二:根本不需要與進口...
導讀 基本案情 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判決 律師評析 本案中,B公司作為無船承運人應當承擔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義務。A公司與國外買家之間就款項支付是否達成協議,以及達成何種協議,均不能免除其憑單交貨的責任,也與B公司無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
【案例】 2013年7月25日,**公司委托王某將550公斤荷蘭美素奶粉和荷蘭牛欄奶粉運輸到重慶。當日,王某和朱某將貨物運至**公司,王某與**公司簽訂托運單,約定:發貨方為通運達,電話5288XXXX;收貨方為周某,電話130XXXXXX...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我國2008年全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已超過2.56萬億美元,其中80%的貨物是以海運方式實現運輸的。在海運方式中,班輪運輸是占據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此種運輸方式又稱為提單運輸...
原告:**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被告:**捷達國際運輸公司(簡稱JD)被告:東方海外貨柜航運(中國)公司(以下簡稱OOCL)。1995年12月,原告和**WHEELPLUSINL公司簽定了售貨確認書,由原告買給該公司價值約111萬美元的螺絲刀等...
〖提要〗本案是一起無單放貨糾紛,無單放貨事實已經被查明,但原告作為托運人卻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對另兩份的去向無法說明。對于此種罕見的現象,該案審理中從合同、物權等角度出發,探討了無單放貨及提單物權效力等問題,指出托運人僅依據一...
避免無單放貨的幾點注意事項 1、不要聽國外客戶亂吹,客戶無論公司大小,都要堅持自己的付款原則。不要原為是老客戶或者是關系很好,礙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在付款上跟客戶做自己認為安全的收款方式。這點要提醒剛出道的外貿人員,有些急于促成訂單,有些剛到新...
本案作為一起涉外糾紛,準據法的選擇是審理案件的前提。通常無單放貨案件的原告選擇的訴因是違約,而本案原告卻選擇了侵權作為追究承運人責任的基礎。因此,在案件審理時應以侵權行為的沖突規范選擇準據法。同時,在損害責任的認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違約責任...
無論是中國海商法還是國外法律,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都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稍具海運常識的人都知道,提單不僅是承運人簽發的表示其已接管貨物的收據,而且是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這清楚地表明,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實際...
FOB(FreeOn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