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被告:**捷達國際運輸公司(簡稱JD)被告:東方海外貨柜航運(中國)公司(以下簡稱OOCL)。1995年12月,原告和**WHEELPLUSINL公司簽定了售貨確認書,由原告買給該公司價值約111萬美元的螺絲刀等各式工具。96年1月3日香港YF受買方委托開具了金額為111萬美元的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1月23日,原告向被告JD出具了兩份出口貨物明細單,該單載明要求出具NBM.TRANSPORTATION(U.S.A)LTD提單。2月3日,JD按照出口貨物明細單的要求,由NBM簽發了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為憑指示,通知人為Y.F的兩套已裝船正本提單各一式三份,并將其交給JD。提單記載的主要內容與上述出口貨物明細單的規定相同。JD將NBM簽發的提單交給原告以結匯收款。NBM簽發提單的當天,被告JD又以原告的名義委托被告OOCL實際承運該批貨物。OOCL也在2月3日簽發已裝船正本提單一式三份交給JD。提單載明托運人(發貨人)為原告,通知人和收貨人為NBM公司,其他內容與NBM的提單相同。2月16日,NBM電話指示JD在出運港上海將OOCL簽發的提單交予OOCL,以便NBM在貨物運抵卸貨港后提取貨物。為此,OOCL要求JD提供保函,JD當即出具了以下內容的保函:“秀山號兩份提單(從略)因客戶要求辦理電報放貨,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我司負責。”2月17日,OOCL發傳真給其卸港代理,告之已收妥正本提單及收貨人的保函,可將貨物交付給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2月29日,原告因銀行認為單證不符而使信用證結匯受阻,即傳真OOCL和JD稱,因客戶尚未付款,一定要憑正本提單放貨。因貨物已在2月29日放完,結果原告和JD未能有效地阻止OOCL放貨。原告又訴稱:被告OOCL違反海上貨物合同的規定,錯誤交付貨物給他人,是原告所屬貨物滅失的直接原因。而被告JD越權交還提單乃至以其自己的名義指示電報發貨對第二被告OOCL的錯誤放貨產生誤導和推波助瀾的作用。兩被告對其不當行為所共同造成的損失將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并變更訴訟請求為:1、被告賠償全部貨物損失111萬美元;2、被告賠償貨款利息損失及由于此案而引起的各項費用。原告JD辯稱:由于本案所涉貿易合同買方在合同中既然已采用了CIF價格術語的情況下,在開立信用證時仍加入了憑NBM出具的提單結匯的條件。我方在接受原告委托后,按原告指示轉交了NBM的提單,并向實際承運人OOCL訂艙,OOCL出具了以NBM為收貨人和通知人的記名提單。而原告在審證時沒有拒絕并及時要求買方改正,使NBM有機會取得對貨物的控制權,最后為外商詐騙鋪平了道路。造成原告損失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貿易過錯。被告OOCL辯稱:原告與OOCL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原告只能向簽發提單的承運人NBM主張提單項下的權利。OOCL是在原告代理JD提交了正本OOCL提單和保函以及NBM提交了放貨通知和運費支票的前提下放貨的,完全符合中國的法律和國際慣例。如果OOCL真的把貨物錯交給了他人。那么就此對OOCL具有訴權的是提單的記名人,即NBM,而不是作為發貨人的原告,故原告無訴權。[審判]一審法院認為:在原告貿易合同中約定了CIF價格條件。與由買方指定使用NBM提單運輸的軟條款,這種約定具有較大的貿易風險。但縱觀本案運輸事實的全過程可以看出,原告貨物失控及損失的原因并非貿易軟條款直接所致,而是由于被告JD的越權和無權代理行為,使原告在結匯不成的情況下,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JD作為專業的貨代,在接受原告委托時,已知NBM在國內無合法的機構,由NBM作為契約承運人將原告貨物承運出境是不符合運輸行業的規定的,盡管如此JD仍然接受了委托。根據貨運委托明細單的約定,JD在裝港將NBM簽發的提單交給原告,遂將貨物及有關費用轉付予NBM以后,即已履行了貨代的職責,隨后應由NBM自己去負責承運。因NBM在國內不存在合法的機構,JD并未將貨物和費用交予NBM,實際是由其代替NBM直接向OOCL訂艙裝運,OOCL簽發了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為NBM公司的記名提單。由于OOCL提單的托運人為原告,通知人及收貨人為NBM,這一事實使得NBM與OOCL出具的提單非但沒形成符合航運慣例的“HOUSE提單”及“海洋提單”的兩單關系。反而使原告同一批貨物置于兩個運輸合同項下,形成“一貨兩運”的實際無法操作的局面,再則,由于NBM在國內并不合法存在,其所出具的提單所要證明的運輸合同實際上亦無法履行。而OOCL出具的提單,因該提單托運人是原告,依照我國海商法規定,原告和OOCL之間已先形成了提單上的運輸法律關系。不僅如此,當JD拿到此套提單后,本應將其交予原告,可JD違背其委托人原告的意愿,反按“客戶”的指令,將全套OOCL正本提單逕直交還給了OOCL,使該提單未經正常的流轉就到了OOCL的手中。JD這一嚴重的越權和無權代理行為,使原告實際喪失了對OOCL提單項下貨物的控制權,導致收貨人可能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將貨物提走。
〖提要〗本案是一起無單放貨糾紛,無單放貨事實已經被查明,但原告作為托運人卻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對另兩份的去向無法說明。對于此種罕見的現象,該案審理中從合同、物權等角度出發,探討了無單放貨及提單物權效力等問題,指出托運人僅依據一...
解析:現已失效的《涉外經濟合同法》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書面形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合同書三種;但《合同法》施行后事實合同,即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效力法院予以承認,此外書面合同增加了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三種形式。 誤區二:根本不需要與進口...
【案情介紹】 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
無論是中國海商法還是國外法律,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都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稍具海運常識的人都知道,提單不僅是承運人簽發的表示其已接管貨物的收據,而且是所載貨物的物權憑證。這清楚地表明,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實際...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我國2008年全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已超過2.56萬億美元,其中80%的貨物是以海運方式實現運輸的。在海運方式中,班輪運輸是占據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此種運輸方式又稱為提單運輸...
關鍵詞:海上運輸-提單-記名提單-承運人是否有權未收回正本提單放貨給收貨人案情簡介及一審、二審法院的觀點:PeterVoss先生是德國的汽車貿易商,想出售一輛敞篷奔馳轎車給韓國的Seohwan貿易公司(以下簡稱Seohwan),價格為C&F...
01 荀某訴某電子商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價格欺詐的認定02 劉某訴某商場買賣合同糾紛案 ——生產日期標識錯誤的食品屬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03 王某訴某汽車公司、某汽車銷售 服務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產品責任糾...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承擔者把其承運的貨物交給未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如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等。 按照國際航運慣例,承運人有義務在約定的卸貨港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憑正本提單提貨是國際海運的基本原則。無正本...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因無單放貨,使貨主貨、款兩空的案例屢見不鮮。 隨著我國航運市場和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不斷開放,境外船公司和貨運代理企業紛紛在華設立了代表機構。尤其是自從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出臺以來,獲得無船承運人—NVOCC經營資格許可證的...
避免無單放貨的幾點注意事項 1、不要聽國外客戶亂吹,客戶無論公司大小,都要堅持自己的付款原則。不要原為是老客戶或者是關系很好,礙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在付款上跟客戶做自己認為安全的收款方式。這點要提醒剛出道的外貿人員,有些急于促成訂單,有些剛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