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本案系貨物全程運輸的契約承運人**公司提起的貨損追償之訴。原告**公司選擇了合同訴因,因涉案支線運輸系沿海運輸,故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處于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公司與實際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公司依據履行事實和相關的法義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公司的獨立合同人**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當事人,毋需對**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案情〗原告:**公司被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遠洋航運有限公司被告:寧波**公司2000年3月7日,原告**公司和**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支線運輸協議”,雙方約定由**公司每周為**公司提供上海至寧波、溫州航線的70個箱位。該協議第6條約定:本協議由締約方的授權代表簽章。該協議的簽章人為**公司和**遠洋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0年3月1日,被告**公司和被告寧波**公司簽訂了“港航班輪協議書”,雙方就**公司從事寧波至溫州、上海的內支線集裝箱運輸事宜達成了協議,由**公司每月將船舶動態通知**公司,然后由**公司安排靠泊和裝卸作業。同日,**公司與**公司簽訂了光船租賃合同,由**公司將其所屬的“向榮”輪出租給**公司,但未向船舶登記機關進行登記。2000年3月,原告**公司承運**公司的一批凍蝦(共3個冷藏集裝箱),從加拿大哈克斯洛運往中國寧波港。**公司簽發了全套正本提單,提單記載的裝運指示表明大部分時間內冷藏集裝箱溫度均須保持在攝氏零下25度。貨物幾經轉船,于同年5月23日被運抵上海港。涉案集裝箱在上海港卸下后,于5月26日裝上支線船“向榮”輪,并于同年5月27日到達寧波港。**外輪理貨公司在理貨時將涉案3個冷藏箱作為溢卸,并制作了集裝箱溢卸單。**公司根據其與**公司簽訂的“港航班輪協議”實際操作船舶靠泊及裝卸作業等業務,將3個冷藏集裝箱卸離“向榮”輪,存放于公司的集裝箱堆場至同年6月20日貨主提貨。貨物在堆場存放期間,**公司未給3個冷藏集裝箱通電。同年6月21日,貨主**公司將貨物運抵上海,開箱后發現貨物變質,當即委托通標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貨物進行檢驗。2000年7月27日,**公司以提單持有人的身份向寧波海事法院就涉案貨損向本案原告**公司和集裝箱堆場保管人本案被告**公司提起訴訟。寧波海事法院(2000)甬海商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認定涉案貨損發生在**公司保管貨物期間,同時判令本案原告**公司向**公司賠付了貨物損失、各項費用及利息。**公司和本案原告**公司均不服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1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01)浙經二終字第112號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公司向**公司賠付貨物損失、各項費用及利息。另判決**公司向**公司賠付律師費損失。此外,**公司負擔二審的案件受理費。2002年2月26日,本案原告**公司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項。另查明:**公司和**公司分別是中國某運輸集團總公司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單位。2001年8月24日,原告**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向三被告提起追償訴訟,并于最后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要求追究**公司、**公司的違約責任,被告**公司承擔違約的連帶責任,并且不放棄追究**公司的侵權責任?!疾门小缴虾:J路ㄔ航泴徖碚J為,本案原告系涉案水路貨物運輸中簽發提單的承運人,其解決原賠償爭議之后以追償請求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依法有據。原告以水路貨物委托人的身份在最后一次庭審中明確表示追究三被告的違約責任,并明確其提起的是合同之訴,因此,本案原、被告各方爭議的性質為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本案貨損雖然發生在**公司保管貨物期間,但是原告明確提起的是合同之訴,被告**公司是“支線運輸合同”下的承運人,應對涉案貨損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是支線運輸的實際承運人。涉案貨損發生在其承運掌管的責任期間,**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公司不是涉案水路貨運合同的當事人,現原告提起的是合同之訴,因此應由承運人**公司、實際承運人**公司承擔責任。遂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賠償損失及利息;被告**公司對被告**公司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原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要旨】提單持有人就海上貨物運輸與他人簽訂航次租船合同,承運人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時,提單持有人有權選擇以提單為依據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為訴由提起訴訟;承運貨物的船舶形式上為期租人管理,但是貨物的保管與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長受船舶光...
海上承運人責任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造成承運貨物滅失、損害或遲延交付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注:本文所稱的海上承運人指國際海上貨運承運人。)由于海上運輸物有的風險及航運業發展是以世界為舞臺的特點,海上承運人責任制度是在民事責任...
一、租船海事訴訟時效規定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58條,對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訴訟時效做了如下規定: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 1、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162條的規定,承拖方與被拖方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實行過失責任制。在這種責任原則下,采取下列賠償方法: 1、損失由拖航中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所致,有過失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損失由雙方過失所造成,雙方按各自過失程度比例...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委托協議、訂艙協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依據。從訴訟證據角度分析,傳真或口頭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爭議時很難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
一、不清潔提單保函的效力是如何的 依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無論提單是怎樣約定的,都不影響收貨人向發貨人或者承運人進行索賠,因運輸貨物產生的糾紛先由各方協商解決。 不清潔提單 不清潔提單是指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表面狀態出現不堅固完整等情況,船...
一、海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質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質而言,是一種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實現將被拖物從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種勞務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與其他有關合同相比較,既有相同之點,又有不同之處。 (一)海上拖航合同與海上運輸合同的異同 海上拖航...
提單的作用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來看,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以班輪運輸為例,經營班輪航線的承運人應將其提單及提...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