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薪未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薪酬調整問題達成一致的,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調薪對雙方來說才算是合法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需注意什么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應當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崗位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資報酬等有關條款。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勞動內容已經發生重大改變,工作環境與勞動強度與原來簽訂合同時雙方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已經大有不同,在此情況下,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變更勞動合同時,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應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變更;
2、應該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出自己的條件;
3、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說明要修改的條款和變更理由,并給對方一個合理的答復時間。雙方當事人在限期內予以答復并表示同意變更的,雙方當事人即可就有關變更內容協商一致后,訂立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生效。
4、勞動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新條款即取代原條款,原條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變更合同時未予變更的舊條款依然有效。
如果雙方經過協商最后仍然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依法勞動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勞動合同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管之前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調崗調薪。
在員工管理過程中,尊重員工感受,使員工在企業中找到歸屬感應該是企業日常管理中最應該值得注意的一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爭取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最明智的選擇。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在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這里指的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如果勞動者因工負傷,就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2、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必須是在醫療期滿后。如果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無權擅另行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無權另行安排勞動者工作。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仍然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有權另行安排勞動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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