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
根據(jù)《合同法》第97條和第98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產(chǎn)生合同關系消滅的一般法律效力,具體表現(xiàn)為:
(1)解除合同雙方當事人將來履行相接受履行的義務。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條表述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請求賠償損失。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其一為排斥主義,即規(guī)定當家人在解除合同時不能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若請求損害賠償則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損害賠償兩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為并存主義、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但采此種做法的國家在損害賠償范圍上又有區(qū)別。我國法律一直堅持第二種做法,承認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可以并存。但于對于損害賠償?shù)姆秶⒎▍s未予以明確。我們認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致的損失和恢復原狀所致的損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3)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這些條款繼續(xù)有效,仍可以作為處理善后事宜的依據(jù)。
總之,上述效力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還牽涉到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這就是解除前關系如何了結,即合同解除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是維持現(xiàn)狀還是恢復原狀。這個問題實質牽扯到對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fā)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無溯及力,則解除前的債權債務關系維持原狀不變,當事人對已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法第97條對此予以了明確,明定在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根據(jù)的情況及性質,某些合同解除后沒有溯及力,僅發(fā)生合同自解除時向將來消滅的后果,不產(chǎn)生恢復原狀的效力。這些合同具體包括:
第一,繼續(xù)性合同。所謂繼續(xù)性合同,在大陸法系上:是指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必須持續(xù)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加工、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
第二,履行已持續(xù)一段時間的合同。雖然合同在性質上不屬于繼續(xù)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長了一段時間,那么,解除效力僅從解除時發(fā)生,已經(jīng)履行完畢的維持原狀不變。
如,甲與乙約定,由甲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應。2年后,甲為轉產(chǎn)生產(chǎn)另一種零件,于是合同解除。這時甲不得請求乙返還全部已付貨款。此兩類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債務人向受領人履行后,其給付即為受領人所消費或被物化,難以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會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禁止適用恢復原狀的處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條規(guī)定,仍允許以賠償損失或返還不當?shù)美绕渌a救措施來代替恢復原狀的適用。除上述例外情況,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當事人互負恢復原狀的義務。所謂恢復原狀,即當事人互相返還已受領的給付。
在適用中,應注意幾點:
其一,恢復原狀的義務僅發(fā)生于已經(jīng)開始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開始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狀態(tài),不須恢復,故對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對于已經(jīng)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關系自始失去效力,當事人之間已受領的給付因此失去法律依據(jù),這才使當事人負有互相返還原物的義務。
其二,恢復原狀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當給付物已被受領人有償轉讓給善意第二人時,給付人不得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只能根據(jù)不當?shù)美笫茴I人返還。
其三,當事人相互返還的義務應同時履行,并可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對于恢復原狀返還的性質,學理上認為應屆于物權的退還請求權,不同于不當?shù)美姆颠€請求權。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滅,給付物的所有權并未有效移轉給受領給付人,給付人是基于給付物的所有權要求受領人返還,而并非是依不當?shù)美蠓颠€。根據(jù)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原理,此種返還請求權在效力上要優(yōu)于不當?shù)美埱髾啵⑶曳颠€請求權的范圍也較不當?shù)美麨閺V。在適用中應予以注意。以上就是我們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詳細解答。根據(jù)上文可知,合同解除意味著合同關系的終止,但這并不影響合同當事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秃贤杏嘘P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此外,就合同解除前的合同已履行部分怎么解決可由當事人雙方根據(jù)各自情況協(xié)商解決。如果您對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還有其他疑問,請您及時聯(lián)系律聊律師的律師,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專業(yè)地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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