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當約定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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