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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10.關鍵詞:內部制度 職工有權參與修改企業“霸王規章”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或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單位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讀:這里說的是“討論”而不是“通過”,“協商”而不是“協商一致”,這條規定使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了更大的權力空間。
用人單位在制定內部規章時應該注意: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程序必須合法;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定性定量;規章制度要體現以人為本,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要人性化管理;用詞術語應當規范。 公示的形式包括:印制成員工手冊請員工簽字、在內部醒目的地方公開張貼、在內刊刊登、在內部網公示等。
單位如果沒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制定的制度,對員工是沒有約束力的。 11.關鍵詞: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簽合同視為無固定期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以及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新法”首次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這是社會最關注的條款。
當然,對于勞動者來說,有了職業預期,是利好消息,但并非就是“救命稻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鐵飯碗”。 12.關鍵詞: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要簽訂2年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勞務派遣公司與所招用的勞務人員必須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不得少于兩年。 解讀:“新法”對勞務派遣的限定非常嚴格,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滿足的兩個條件,如果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就與《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所稱的用人單位一樣了。
并且,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支付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13.關鍵詞:加班時間 加班每天不能超過一小時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解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否則就視為加班,企業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過一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超過這一規定,即使以加班費的形式給予補償也是不合理的。 14.關鍵詞:終止勞動合同 沒繳社保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七種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勞動合同法》修改了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情形下,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調整為“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同時,補充規定了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 此外,《勞動合同法》考慮到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規定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變更為“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15.關鍵詞:違約金額 索賠違約金不能“漫天要價”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雙方可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約的應支付違約金,但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總額。
解讀:“新法”最明顯的變化是違約金的總額受到限制,比如單位為某員工提供的培訓費是50萬元,以前可以約定500萬,但今后就只能設50萬違約金。而且,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這兩年內單位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不補償可不保密”。
16.關鍵詞: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單位也須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讀:凡是因勞動者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不封頂。 17.關鍵詞:裁員 裁員20人以上需向工會說明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解讀:《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
《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2002年12月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6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職工權益保障,適用本條例。國家公務員以及依照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除外。
本條例所稱職工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發生、存續、解除、終止過程中,職工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條 職工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保護、支持職工通過各種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愛護國家和單位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工作。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職工權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衛生、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做好職工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對職工權益保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侵犯職工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權益職責的行為,有權要求其改正。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職工的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勞動和經濟權益保障 第七條 職工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享有依法提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和經濟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
勞動(聘用)合同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存職工檔案一份。 勞動(聘用)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合同變更條件、合同解除條件、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條款。
勞動(聘用)合同不得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 勞動(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鼓勵用人單位和職工使用勞動(聘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條 勞動(聘用)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先試用后訂立合同。
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九十日;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續訂勞動(聘用)合同時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動,以及用人單位與接收的國家指令性分配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不實行試用期。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繳納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股金、集資款或其他名義的費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等證件,作為錄用、接收職工的條件。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告知職工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職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職工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 (二)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未訂立書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職工未續訂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職工要求簽訂或者續訂勞動(聘用)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職工簽訂或者續訂勞動(聘用)合同。 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合同期限從雙方應當簽訂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協商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職工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其勞動(聘用)合同期限屆滿,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合同期限順延至規定的醫療期或者女職工特殊保護期期滿為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三)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或者拒不支付、不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
2013年頒布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0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質證程序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規定 201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2013-11-2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11-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批復 2013-10-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9-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2013-09-0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2013-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3-0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3-06-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6-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06-0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相關法律問題的批復 2013-05-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5-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4-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3-04-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3-04-0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 2013-04-0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2013-01-2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3-01-0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3-01-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01-04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重慶法院司法拍賣機構名單2014年度》的通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工作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共重慶市委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有關問題的決定》 【民主法治15條】 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我市直轄以來,歷屆市委按照中央決策,扎實推進民主法治,取得明顯成效。為進一步貫徹中央要求,認真實施憲法和法律,全面落實總書記“314”總體部署,著力推動科學發展,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中共重慶市委三屆十次全委會決定,總結和深化我市民主法治的具體實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努力建設充滿活力、規范有序、公平正義的直轄市。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健全群眾意見順暢表達、及時辦理機制。
各級黨政干部要堅持開展“大下訪”、“三進三同”、“結窮親”等活動,落實基層黨組織“三項制度”。區縣每天要有領導干部接待群眾,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定期約訪群眾;鄉鎮(街道)領導干部要即時接待群眾;村(社區)干部要上門走訪群眾。
各級干部下基層,要主動發現并認真研究解決群眾的具體困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要閱批群眾來信,當發生敏感問題或重大事件時,要與群眾直接對話。
要落實群眾工作日制度,開通區縣長和市級部門負責人公開電話、電子信箱,拓寬群眾意見表達渠道。市、區縣群眾工作聯席會議要定期分析社情民意,研究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在干部選拔考核上健全民意測評機制。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同時將組織考核、干部評價和群眾意見相結合,按照干部品行、才能、資歷與任職崗位相匹配的要求認真選拔,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完善市級部門、區縣、鄉鎮領導班子工作評價和領導干部考核民意測評機制,加大民生實績考核力度,擴大群眾參與面。民意測評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確屬不稱職的領導干部應予免職。
三、完善重大決策程序,使各項決策民主化、法制化。堅持重大事項常委會集體決策。
市和區縣黨委對重大問題決策時,要充分聽取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和完善“暑期談心會”、“雙月座談會”、“市領導聯系黨外干部”等制度。
重視工、青、婦、科協等群眾團體和離退休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堅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
涉及民生的重大決策要舉行聽證會,并公開聽證代表名單、聽證過程。聽證參與者要具有代表性并有其平等和充分辯論的機會。
對違反決策程序出現重大失誤的,嚴格追究責任。 四、健全政務公開制度,搭建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直通車”。
各級政府要依法推進政務信息的公開,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市、區縣政府政務信息電子網絡的公開平臺,要及時準確公開財政預決算、公共資源配置、國有資產管理、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審計結果等方面的信息。
完善新聞發布制度,支持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及時、準確地發布信息,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意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加強人民建議征集工作,充分吸收合理建議。對群眾關切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客觀、公正、全面報道。
加強網絡管理,防止利用網絡惡意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 五、完善基層自治制度,保障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全面實行村(居)黨組織班子成員公推直選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直選。
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項,都要由村(居)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全市村(居)“兩委”要按照“讓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用得上”的要求,利用公開欄、廣播、會議等形式,深入推進黨務、政務、財務、服務公開。
要及時公開低保、合作醫療、社會救助、征地補償、扶貧資金、救災專款、涉農補貼、社會撫養費、集體財務收支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內容。村(居)“兩委”班子及其成員不按規定實施村(居)務公開、弄虛作假侵害群眾利益的,村(居)黨員大會或村(居)民會議有權依法依規罷免。
要完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擴大廠(院、校)務公開,重點公開重大決策,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公用經費使用、收入分配等內容。發揮好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及時調處勞動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六、為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市委支持人大和政府將“五個重慶”建設、“民生十條”、“共富十二條”等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民生的實踐成果適時轉化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支持民族自治縣依法制定和完善促進發展、保護環境、傳承民族文化的條例。凡制定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都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公布采納情況。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七、有效實施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各級人大要綜合運用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和工作評議等方式,加大監督力度,保證憲法和法律得到貫徹實施。區縣人大可加開代表大會,聽取審議“一府兩院”有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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