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況和裁判結果
某建設公司因某工程需要向某材料公司購買鋼材,雙方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因某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某材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違約金等事項。經某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民事調解書,材料公司與建設公司在調解筆錄中明確合同價款為不含稅價款,如材料公司需要開具稅務發票,則稅金由建設公司承擔,且建設公司應當在材料公司開票前將稅金支付給材料公司。后該案執行完畢。材料公司主動要求開具發票,要求建設公司先支付稅金。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材料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建設公司支付稅金及利息;2訴訟費由建設公司承擔。(注:至該案審理完畢時材料公司都未開具發票)。
1、雙方之間的鋼材購銷款中已包含稅款。雙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合同價款不包含稅金,材料公司在結賬及調解時從未表示合同價款不含稅;
2、在另案調解筆錄中,雖然有材料公司表述“所涉合同的款項均為不含稅價,如建設公司需要原告開具稅務發票的,稅金由被告自行承擔,被告應在原告開票前將稅金支付給材料公司”,該表述并沒有合同依據。建設公司被迫同意材料公司不開具發票的要求,且當時該案代理人為建設公司員工,不懂法律。該部分內容并未寫入調解協議的條款,調解書僅確認了貨款金額,并未載明是不含稅的;
3、即使調解筆錄上的表述合法有效,建設公司的請求條件也未成就。材料公司從未要求建設公司開具發票,材料公司現向建設公司主張稅款也不符合雙方調解筆錄中的表述”。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材料公司作為出賣方,向建設公司提供增值稅發票系其法定附隨義務,其是否開具發票不應當以建設公司是否先向其支付稅金為必要條件,雖然雙方約定稅金由建設公司承擔,但材料公司至今尚未開具或向建設公司提供相應貨款的增值稅發票,其要求建設公司支付稅金的條件尚未成就,故對其要求建設公司支付稅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
心得本案雖然勝訴,但帶給代理人的不是勝訴的喜悅,而是對企業如何規避稅務風險的思考。
“企業開了票就要交稅,不開票就不用交稅”想必是很多人的固有觀念,但其實這并不正確。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進行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從此,企業交不交稅,跟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有關系,跟開不開票無關。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以建筑行業舉例,施工企業如果尚未收到應收工程款,那么在何種情形下需要交稅?第一是要收了錢,第二是要提供勞務。
那么如何證明已經提供了應稅服務?
工程量確認單,或者業主方確認過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可以證明建設公司(施工方)已經提供了應稅服務。依據前述附件一的規定:“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明顯在建設公司取得經由業主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工程造價結算報告之日,建設公司的納稅義務就已產生,此時不管工程款有無實際收到,相關的稅肯定是要交的。作為建設公司肯定覺得冤枉,一般建設公司都是墊資施工的,墊錢又去交稅,這必將進一步造成建設公司現金流緊張,那怎么辦呢?
有辦法,前述附件一相關內容的后一句話中“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工程量確認單、工程造價結算報告,經業主與建設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確認,也構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在工程量確認單、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的附件中確認未付工程款將來付款的時間,那么建設公司只要按照約定將來收款的時間開票、交稅。如果施工合同中已經對于確認結算后的工程款付款期限作了相關約定例如:
工程經過雙方驗收合格后2個月內,發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40%;余下10%款項做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工程期滿后1個月內,無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總承包方則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項。
那么如果工程量確認單、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沒有約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業主就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建設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開票、交稅。如果在施工合同、工程量確認單、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中都未將未付工程款支付期限明確約定,那么建設公司就應當按照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取得工程量確認單、雙方確認的工程造價結算報告當天開票、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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