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著名影視演員范某逃稅被調查,后被追繳、加收和處罰約共計8.83億元人民幣。時隔三年,著名網紅黃某又因逃稅而“榮登”微博熱搜榜首位,黃某因逃稅行為被追繳、加收和處罰約共計13.41億元人民幣,上一次筆者見到13.41億這個數字還是人口普查的時候。
初聞兩位“大咖”的逃稅事件,筆者第一疑惑就是“如此高收入的人士難道沒有聘請專業的稅籌專家嗎”,相信這也是各位當時疑惑。后來通過被指定的負責調查“大咖”逃稅事宜的稽查部門對記者的回復發現,兩位“大咖”確確實實有聘請“稅籌專家”,只是好像專家們的稅籌方案并不能幫助“大咖”規避相關的稅務風險。
從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兩位“大咖”所發布的通告來看,范某曾經以“拆分合同方式”偷繳個人所得稅,黃某則是“隱匿個人收入”和“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的逃繳稅款,因為國稅總局未披露案件的具體細節,那本文只能針對已披露的情況進行分析。
首先就“拆分合同方式”而言,該行為為什么會被納入偷逃稅款的行為方式呢?筆者認為其關鍵在于時間點及業務范圍的問題。首先就是時間點的問題,從交易的角度而言,我們都知道,一般合同簽署在前,相關交易在后,當然如果的確存在倒簽合同的問題,若能給出合理的解釋,稅務機關也不會針對這個問題為難各位納稅人。
那么范某的問題可能就出在業務范圍的問題,一般而言,交易主體只會針對交易內容簽署協議,那么如果一家明明只出售貨物的主體卻申報了服務的納稅,這就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警惕,當然如果能夠就此情形給出相應的解釋倒也無可厚非,可范某是在交易完成后為了從低適用稅率而進行的合同拆分,其根本無法作出相應的交易安排,從而陷入了被稽查的風險。
然后就是“隱匿個人收入”,這個方式我相信其實各位均可以理解,也就是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將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抹去,方法無非就是他人賬戶收款、虛構報銷等,其實這種方式也可以拓展為“隱匿公司收入”。
筆者回憶起這段時間曾看過的一個行政處罰案例,一個浙江的企業,用公司股東的賬戶收取公司貨款來規避納稅,而后被處罰了近七百萬的罰款,這可真是血淋淋的教訓。我相信上述方式是所有中小微企業的老板慣用方式了,在稅收大數據來臨時代,還是勸誡各位企業主們,如果真的有上述的行為,請盡快改正,否則得不償失。
最后再說一下所謂的“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其實這一方式和范某的方式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利用事后協議將收入的性質進行轉換,從而從低適用稅率,所以為什么違法,此處也不再贅述,具體原因參見上文即可。
目前實踐中常見的違法稅籌方法有如下幾種:
其一,最為簡答粗暴的方式,即虛開發票。具體方式有虛開增值稅進項票以求減少增值稅應納稅額,還有虛開成本發票,目的在于降低利潤以減少所得稅應納稅額。虛開發票的行為一直是國家重點打擊的行為。
刑法第205條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刑期可至無期。因此一旦虛開發票,那即將面臨的將是刑事追究,故該種方法萬萬不可接觸。
其二,隱匿利潤,這是許多中小企業熱衷使用的方法。具體方式包括私戶收款、虛列工資、暴力拆分業務收入等,企業通過虛假減少收入和提高成本的方式以求降低企業利潤甚至將企業認定為虧損企業,不僅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甚至幫助股東省掉了個人所得稅,可謂是“一舉兩得”。
需要提醒屢試不爽的企業,回頭是岸。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為偷稅,可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者可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
2020年廈門市稽查局稽查了一家企業10年的私戶收款記錄,對該企業補繳稅費1198.27萬元、加收滯納金和罰款905.32萬元,所以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使用非法方法與國家爭利。
國家對“非法稅籌”群體進行打擊,是否意味著稅籌一定是違法的?筆者認為這或許有些以偏概全了,國家一直允許甚至鼓勵市場主體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來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這對國家而言是“共同發展”;同時,國家一定是禁止和打擊那些利用稅法漏洞,從而實現“與國爭利”目的的群體。
如果能夠理解和掌握這一原則,那么去學習和使用稅收籌劃方法那就變得簡單了,就目前而言,稅收籌劃方法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其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基礎的方法;其二,提前設計交易模式,主要模式包括有交易模式轉化、產品拆分與分立等方法。
舉個例子,就拿交易模式轉化來說。A公司是一家物料公司,該公司得知,曾經合作的木材廠準備出售1000噸的木材,價格不高于200元每噸;而另一家曾經合作的造紙廠有木材采購的缺口,每噸價格不低于210元。
A公司發現可以利用與這兩家公司的關系進行交易謀利,A公司以往的交易模式為低買高賣,所以在以往的交易模式下,A公司此次交易的利潤為(僅考慮增值稅):1000*(210-200)*(1-13%)=8700元。
如果在交易前,A公司轉化一下交易模式,將買賣方式變化居間方式,僅收取每噸10元的居間費,那么A公司此次的交易利潤將為(僅考慮增值稅):1000*10*(1-6%)=9400元。交易模式轉化后,A公司可以在此次的交易中少繳稅款700元,且同時也規避了囤貨和資金墊付的風險。
所以,稅籌其實并不違法,違法的只是稅籌方式而已。所有的稅籌模式一定是建立在合法的范疇之上,其首要特征應是合法性,簡單且粗暴的稅籌方式或許能夠立竿見影,但風險與收益同向,因此風險也始終相伴而行,所以合法節稅應是在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合理的規劃商業模式及充分利用稅收政策而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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