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買賣過房屋的人一般都知道,房屋買賣過程中會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為當事人之間各執一份的實際買賣合同,另一份為雙方辦理網簽登記時簽訂的備案合同,即我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為什么要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呢?我國房屋管理部門為了防止一房多賣、維護交易秩序,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確立了網簽程序,即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后產生備案效力,不能再進行其他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交易安全。然而,由于國家征稅是依據網簽合同,故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往往為了避稅故意降低價格,造成兩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針對“陰陽合同”的糾紛經常發生,而如何對“陰陽合同”進行處理,也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案例介紹:2010年6月,陳先生自北京某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處購得1306號房屋,但未辦理房產證。2012年10月,丁先生向陳先生購買1306號房屋,支付了相應款項,并進行了入住,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3年8月,陳先生取得1306號房屋產權證。當日,陳先生又與孟女士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陳先生將1306號房屋以65萬元賣給孟女士,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實際上,陳先生與孟女士另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實際成交價為149萬元,并已經實際支付完畢。雙方主張在相關行政部門備案的合同總價為65萬元的買賣合同是為了避稅所簽訂的。丁先生以自身權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陳先生與孟女士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無效,并將房屋過戶回陳先生名下,理由是房屋價款嚴重低于市場價值,雙方故意避稅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陳先生與孟女士簽訂的備案于相關行政部門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中的合同價格并非雙方之間的實際交易價格,雙方簽訂該合同的目的是逃避應繳稅款,系雙方惡意串通而訂立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應屬無效合同,支持了丁先生的主張。陳先生、孟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2013年8月,陳先生與孟女士就購買1306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完成產權過戶,陳先生與孟女士又于2013年8月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陳先生與孟女士200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陳先生與孟女士2003年8月15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為完成產權過戶而簽訂網簽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受該網簽合同約束。丁先生如認為陳先生與孟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就陳先生與孟女士201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前,丁先生僅要求確認陳先生與孟女士之間為辦理過戶而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陰陽合同”釋義: 本案中,陳先生與孟女士雙方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149萬元。雙方持有該份合同,并實際以該份合同的價格進行了交付,但這份合同并不為外人所知,僅為雙方私下履行,故該合同稱為“陰合同”。兩人為了完成過戶,雙方在網簽時另簽訂了一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為進行登記備案的網簽合同,雙方約定房屋價款為65萬元。由于該份合同為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合同,對外予以公示,并且作為國家計算稅收的依據,因此該合同實際為“陽合同”。我們可以發現,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是“陰合同”,但對外進行公示并作為納稅、過戶依據的卻是雙方并沒有實際履行的“陽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在房屋價款上相差較大,且存在逃避國家稅收的嚴重情形,因此,在實際履行中容易產生糾紛。“陰陽合同”的糾紛類型: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針對“陰陽合同”的爭議較多,常有當事人對“陰陽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進行否定整個房屋買賣過程。最常見的起訴方式為一方以“陽合同”違反國家稅收法律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為由起訴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由于我國房地產市場波動較大,房屋價格上漲、下降顯著,因此在房買賣過程中價值常出現較大反差,常有買賣一方后悔而不希望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我國的房地產調控政策較多,房產政策影響到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也有當事人以“陰陽合同”違法為由提起訴訟。“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網簽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故意降低合同價款以逃避國家稅收規定,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但對于網簽合同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陽合同的效力中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網簽合同即使是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問題,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陽合同”盡管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情形,但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僅僅是該條款無效,買賣雙方可能面對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房屋買賣合同還是以雙方真實的買賣合同繼續履行。建議: “陰陽合同”的處理盡管在理論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意見基本統一,即“陽合同”并不因為逃避稅收而全部無效,雙方應當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由于我國稅收制度的特點以及買賣雙方節省成本的考慮,“陰陽合同”已成為房地產交易的基本規則,稅收管理部門對于網簽合同價格的審核管理并不嚴格,因此“陰陽合同”仍將持續存在。但需要提醒的是:首先,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盡量事實求是,這不僅是對誠實守信基本原則的遵守,也可以盡量避免以后的糾紛,防止受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其次,在已經簽訂“陰陽合同”后,雙方仍應按“陰合同”繼續履行,無需以此提起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經濟成本,也給法院造成訴累。在房價存在波動的情況下,還容易造成損失賠償。另外,在法院對“陰陽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后,如果需要雙方另行簽訂網簽合同時,應當及時協商并辦理網簽,以便順利履行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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