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清理職工債權不僅是經營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經營者無法回避的一個危險海灘。特別是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或共同受益債務。職工債權能否得到妥善處理,關系到破產企業職工和其他債權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社會穩定。
1、雇員申索類別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職工的債權是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和養老金,以及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補償金。
特別是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所欠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債務人所欠職工工資的性質清償。因此,住房公積金也應納入職工債權范疇。
2、如何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識別員工身份
在正常情況下,確定雇員身份的最有力依據是工人和雇主之間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許多企業管理體制的不完善,導致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合同,只有事實勞動關系。
鑒于這種情況,經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判斷員工的身份:
1.工資支付憑證和社會保障支付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員工的工作許可證、就業通知書等身份證件;
3.考勤表、簽到表等包含日常工作記錄的文件;
4.同一企業其他員工的證詞。
在具體實踐中,也存在復雜的情況,如關聯公司或其他被稱為破產企業的公司的員工。因此,在識別員工身份時,管理者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從多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識別的準確性。我們不僅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還要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3、職工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申報
我們的國家《企業破產法》為保障員工的基本生存權,明確規定應劃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無需申報,經理經調查后應列出清單并予以公布。社會保險中沒有提到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實踐中的許多做法將社會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混為一談。
關于《企業破產法》工傷、失業基本保險應當區別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來說,可以通知當地社會保障部門向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經理申報債權。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標準
無論是內部管理風險還是外部市場風險,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企業破產負有或多或少的責任。所以我們國家《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當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不得按照簽訂的勞動合同計算。
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當債務人存在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時,董事會獲得的績效獎金,債務人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有權要求返還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下取得的工資收入等非正常收入,并根據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工債權。
因此,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財務賬簿、工資支付憑證等資料后,應當正確認定企業職工的身份,依法確定其債權范圍,依法收回多支付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債權,維護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和養老金費用,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不需要申報。經調查后,經理應列出清單并予以公布。如果員工對清單中的記錄有異議,可要求經理予以更正;經理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互惠債務后,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和養老金,以及應當轉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補償金;
(2)破產人所欠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3)普通破產申請。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死刑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董事取得的下列收入:,債務人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正常收入職權:
(1)績效獎金;
(2)一般拖欠職工工資取得的工資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將上述債務人財產返還管理人,管理人主張返還上述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的非正常收入而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第一款第(二)項因返還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債權,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職工的欠薪;高于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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