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破產法立法中,一個爭議最大的社會政策問題就是原國務院規定的國企政策性破產制度應否繼續保留。在國務院為國有企業破產試點工作而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下稱《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1997年,下稱《補充通知》)等文件中,對破產國企職工的失業救濟、安置費用等問題,規定了一套與破產法基本原則不同的政策性破產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與依法破產構成兩個不同的破產法實施體系,并由此產生在新破產法中對政策性破產是否保留的爭議。政策性破產與依法破產的區別,關鍵是職工失業救濟、安置費用等(破產法規定應予清償的勞動債權除外)由誰承擔。國務院《通知》及《補充通知》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支付的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破產企業未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不足支付的,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也從破產財產中支付。據此,政策性破產是通過減少破產財產與分配將上述費用轉嫁由債權人承擔。而在依法破產時,上述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或由各級政府承擔。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計,截至2004年4月底,在約10年間,全國共安排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項目3377項,核銷國有銀行呆賬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損失2238億元,安置破產企業職工620萬人,消滅虧損源1341億元,中央財政累計撥付補助資金493億元。而根據該委初步調查,各地仍約有2000家困難企業急需通過政策性破產退出市場。所以,該委主張在一段期間內繼續實施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政策性破產的確在優化國有經濟結構、提高國有企業經濟效益、解決部分國有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因其存在違背破產法基本原則、損害債權人利益、違反擔保法等問題,在新破產法立法中引起一些立法者尤其是債權人方面的強烈反對,堅決主張廢除。不過,在本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破產法草案中體現出其傾向性意見,即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保留有關政策性破產的適用。筆者認為,所謂政策性破產,其實質更接近于行政關閉程序,只是借破產法之名義行之,并利用破產法中“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的規定,免除了關閉企業的債務責任。它是計劃經濟殘余影響的產物,與市場經濟下的破產制度難尋共同之處。政策性破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與破產法立法宗旨不符破產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政策性破產所強調的是解決政府面臨的國有企業困難,解決失業職工的救濟安置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兩者差異甚大。取消政策性破產,絕不是說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不予保護,相反,新破產法對職工勞動債權給予了較之現行立法更為充分的保護。但破產與社會救濟畢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實行的是不同的原則。失業職工救濟制度并不是破產法的組成部分,它屬于社會保障法的調整范圍,所以不能規定在破產法中。破產法不具備解決社會救濟問題的功能,硬讓它承擔的結果,必然會造成在救濟安置失業職工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之間的沖突,進而導致行政權力侵蝕司法權力,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二、違反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第一,國務院兩通知規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財產,即使已設置抵押等擔保物權,其變賣所得也要優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而不清償抵押權人。這是違背擔保法的,不僅存在行政法規越權問題,而且將使債權人實際上沒有任何辦法可以保障債權的安全,對市場經濟秩序會產生危險的破壞作用。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8條和破產法第7條第3款對公司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立法相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本文就兩者銜接的條件及銜接中若干具體實務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產法,無論在立法理念還是制度設計上都有很大的創新與突破,其規定比較完善、成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它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走向成熟。但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仍然處于成長與發展的過程中,破產審判仍處于經驗積累...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欺詐逃債等違法行為十分嚴重,就是因為現行破產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也是我國新破產立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
破產原因,廣義上講包括破產與和解原因,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例將和解程序規定于破產法中,我國新的破產法擬效仿其例。同時,破產原因是劃分是否破產的界限,因此,在我國通常又稱為破產界限。而英美法系受立法所采用的模式影響,一般又稱作破產行為。 我國...
我國正在抓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體系也正在形成。根據破產實踐和破產理論提出的要求,新破產法的立意要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更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因此,如何選擇適宜的立法結構對破產法的實體內容和破產程序作出科...
如果兩者發生變化,所有債權債務都保留給新公司;如果前者采用破產法,則在前一家公司清算時進行清算。如果資不抵債,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支付的。也就是說,如果申請破產清算,對于新公司來說,所有賬戶都不是連續的。網貸停息掛賬申請條件是什么?滿足這四點,...
1.破產管理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一)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因其地位、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賴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須為債權人的最大利益考慮,并為此而極盡勤勉。勤勉一詞也意味著破產管理人在從事某種行為時必須盡到注意義務,這...
【摘要】 作為破產法的基本原則,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原則在破產法的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國現行破產法中沒有確立該原則,進而導致我國現行破產立法缺乏內在精神,破產司法實踐缺乏必要的依據和標準。本文認為該原則應在我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