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欺詐逃債等違法行為十分嚴重,就是因為現行破產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也是我國新破產立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法律義務又須以法律責任為保障,兩者往往要結合分析。破產法中的法律責任涉及方方面面,有些違法行為如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行賄受賄、貪污侵占、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與破產程序外的其他同類行為并無多少區別,不需贅述。下面僅就新破產立法中具有破產法特殊性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一、債務人等因破產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一)破產人未能清償余債的免責問題我國現行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其規定在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即實行免責制度。但法人企業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即告終止消滅,而投資人對其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對法人在破產程序中未能清償債務的免責沒有什么實際意義,不免責也無人再承擔責任。而在自然人破產時,因其在破產后仍要繼續生存,仍有新的收入,是否實行免責制度便對其權益具有重要的影響。在新破產立法中,準備將適用范圍擴大到自然人企業及其投資人。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破產將導致自然人投資者的連帶破產,為公平保護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新破產立法中規定了更為嚴謹的免責制度。對免責制度要有正確的理解。首先,不是所有的破產人均可享受免責利益。新破產法草案規定,破產人有違背破產法義務的行為、破產欺詐行為、破產揮霍浪費行為或行賄行為等違法行為的,不予免責。此乃各國立法之通例。其次,免責不是破產人的所有債務均能獲得免除。為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破產人某些性質的債務是不能予以免責的,否則會鼓勵不良傾向。新破產法草案規定,因故意侵犯人身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不免除破產人的清償責任。筆者認為,立法中還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適當擴大不免責債務的范圍,對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債務,因過失侵犯人身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因詐欺而產生的債務,刑事罰金、行政罰款、欠稅等債務,也不應予以免責。破產人在獲得免責之后,對這些債務仍要負責清償。再次,免責不是無條件免責。在新破產法草案中,按照破產人對債權人的不同清償比例,確定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可以獲得免責的最低年限。破產人清償比例越高,可以獲得免責的時間越早。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破產人才能獲得免責,而在免責之前,仍應當以其新取得的全部財產對未受清償的債權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二)對破產企業高管人員等的法律責任新破產法草案規定,企業董事、經理或者其他負責人違反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民事責任履行完畢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高消費或者投資活動;自破產案件終結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經理或者其他經營管理職務。這一規定對制止破產企業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的違法行為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限制其高消費行為,為社會所熱烈擁護。但是,該規定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一,其對高消費和任職資格的限制規定,也應當適用于自然人破產人?,F草案未作規定,應予補充。第二,個別措施的合理性可能考慮欠周。如對投資活動的限制雖有防止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作用,但也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償債能力與生活能力;如對小規模商業攤點的投資經營可能既是其維持生計的手段,也是其清償債務的資金來源。對此應有更為合理的規制。第三,規定有待細化,對何為高消費,如何限制,均應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第四,條款部分內容中僅規定當事人的義務(如不得高消費),未規定違反義務時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對此應予補充,應明確規定破產人有高消費等違法行為的,不予免責,并處以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摘要]本文主張我國新《破產法》中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認為個人破產中的個人僅指自然人,與法人破產相比,個人破產具有主體的特殊性、破產能力的無差異性、破產原因的復雜性及人道主義精神等特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既...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以新破產法中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為視角對于管理人制度的概念闡述,關于設立臨時管理人的爭議探討,以及如何對我國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合理定位等問題的解決,成為在管理人中心主義架構視角下,考察管理人職業化特征,分析管理人...
破產是一種法定的償債手段. 該法起草之時,試圖通過引進重整制度與管理人制度等先進的破產制度,實現其市場化破產導向的目標。因此,該法被法學界給予了極高評價。 一位資深的香港執業律師認為,從形式上看,新《破產法》的先進性超過市場經濟法制更發達的...
第二節免責制度 一、免責制度的意義 破產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序終結后,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對于債務人未能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在法定范圍內免除其繼續清償的責任。免責在自然人破產的救濟政策中處于核心地位,其原則是避免使債務人的未來收入陷入對...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188條和破產法第7條第3款對公司清算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作出了原則規定,但立法相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此,本文就兩者銜接的條件及銜接中若干具體實務問題作一粗淺探討,以期為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
在新破產法立法中,一個爭議最大的社會政策問題就是原國務院規定的國企政策性破產制度應否繼續保留。在國務院為國有企業破產試點工作而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下稱《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
什么叫破產重整,具體含義是什么?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
關鍵詞:破產管理人管理人選任管理人資格管理人回避內容提要:我國新破產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設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為重要的機構之一,管理人的選任關系到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利益。根據聯合國《破產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國...
一、破產原因概述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