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整計劃制度是什么意思破產重整制度是指對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法人,經債務人、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依法同時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或資本結構上的調整,以使債務人擺脫破產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破產清算預防程序。破產重整,又稱企業再生或破產保護,是目前世界各國公認的挽救企業、預防破產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國,由美國立法發展至典型與極致。該制度的確立旨在防止瀕臨危困的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以積極挽救危困債務人使其擺脫困境為主要目......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據這一規定,申請重整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債務人有前款規定情形,即有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其二是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債務人具備這兩個條件之一的,債務人重整條件成立。問題是,當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時,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重整? 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的概念分別是什么 一、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償清債務,同時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破產重整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關門清算,從而獲得恢復生機的機會。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

小額債權人一般屬于弱勢,應給予特別保護。我國新《破產法》允許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增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在制定重整計劃時,可以對小額債權人規定較高的清償比例和較短的清償期間,有利于簡化程序、節省費用、提高效率。...
一、裁定破產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在破產重整期間不能申請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計劃無法繼續實施時,可來以申請和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源: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是一個意思嗎 破產重組和破產重整不是一個意思。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由于兩者稱謂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兩者也存在本質差異,如法律依據、程序、參與主體、效率等各方面...
一、債權人申請重整,債務人是不能申請和解的,須按照法律規定擬定重整計劃。二、新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其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
公司重整與破產的異同解析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于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
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不斷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繼出臺了有關預重整制度的會議紀要、審理規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來,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與日俱增,如火如荼地發生于我國各地實踐之中。 ...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期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
一、基本案情二、審理情況三、典型意義 1、立足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創新解決跨越新舊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本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實施前受理并宣告破產清算、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向...
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嗎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重整計劃被法院批準后,即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執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主體,即執行主體和監督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的規定,重整計劃由債...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不同之處是什么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系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