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系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并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注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根據新《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對破產認得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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