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產法,無論在立法理念還是制度設計上都有很大的創新與突破,其規定比較完善、成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它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走向成熟。但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仍然處于成長與發展的過程中,破產審判仍處于經驗積累階段,特別是隨著新破產法的實施,在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新問題、新情況,迫切需要研究解決。一、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基本情況破產法與一般民商事法律不同,它首先是一部程序性很強的法律,并且與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密切相關,兩者須臾不可分離:一方面,破產法直接規范著人民法院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另一方面,破產法需要通過司法程序才能貫徹實施,才能實現立法目標。企業破產審判是人民法院通過司法手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一個重要體現。當前,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主要情況是:(一)案件的主要類型由于新破產法的頒布和實施,我國法院審理的破產案件已經從單一化向多樣化過渡。多年來,企業破產案件均為企業法人破產,其中主要為國有企業破產。按照現行企業破產法規定,所有企業法人將受同一劣汰機制約束。同時,其他法律規定的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也可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破產清算。隨著現行破產法貫徹實施,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破產案件類型有所增加,即除了各種類型的企業法人破產案件之外,諸如民辦學校、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的破產清算,也已經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新類型破產案件。(二)審判組織形式在我國,企業破產案件作為商事案件類型之一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商事審判業務庭審理。這與有些國家設有專門的商事法院或破產法院來審理破產案件的做法有所不同。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難度大、政策性強,為了保障破產案件的審判質量,各地人民法院一般都配備法學理論扎實、民商事審判經驗豐富和業務能力強的法官組成相對穩定的破產合議庭,一些有條件的人民法院還成立了專門的破產審判業務庭,從審判人員和組織機構上保障破產審判事業的發展。例如,廣東省深圳市、佛山市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破產審判業務庭,專司破產案件的審判,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三)受理案件的數量據統計,1998年至2007年的十年間,人民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64311件。由此可見,我國的企業破產案件數量仍然比較偏低,例如,在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僅為3817件,無法與國外發達國家法院受理大量破產案件相比。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立法方面,主要原因是我國破產法適用范圍較窄,并不包括消費性的個人破產,只適用于經營性破產,且僅限于企業法人。十年來受理的6萬余件案件中,半數以上為國有企業破產案件,而且其中絕大多數為計劃內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在社會經濟生活方面,主要原因是一些主體的市場退出行為不規范,許多資不抵債的企業,并不依法進行清算,而是采取自消自滅的方式退出市場,有些企業投資者甚至卷款而去,惡意逃廢債務。這種情況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于不經法定程序解散企業的行為缺乏較為嚴厲的制裁措施有關。在法院審判工作方面,由于破產案件涉及面廣、審理難度大等客觀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破產案件的受理。然而,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優勝劣汰的機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從法律制度上說,既要規范企業的誕生、發展(主要是公司法的任務),也要規范企業的死亡(主要是破產法的任務)。沒有規范的市場退出機制,勢必會導致一些企業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逃出市場,嚴重地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從這個角度看,人民法院必須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大力開展破產案件的審判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真正發揮好破產法這一市場“清道夫”的作用,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大局服務。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制、破產進入了攻堅階段,其職工安置工作更是難點中的難點,破產法和大量部門規章、地方政策對此均有規定。 一、我國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法律與政策 我國的國有企業破產制度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進程逐步建立和...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文號:(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樹立現代企業破產理念,指導我市各級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會怎樣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是: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
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
張店法院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破產案件調查研究發現,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方面存在四難: 一是企業債權難實現。從受理的破產案件看,有95%的破產企業資產負債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產企業存在債權清收難的現象。原因主要是破產企業在生產經營...
為適應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作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重要依據。這一有關破產法的司法解釋,初步建立了對全國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進行審判監督的法律程序...
破產案件涉及資產重組、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一系列的關系,錯綜復雜,審理難度頗大。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破產案件新情況層出不窮,需要我們不斷調查研究,總結分析,為破產案件審理鋪平道路。筆者從此類案件有關統計數字出發,探究當前破產案件特點、存在問題...
發布部門: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文號:(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全省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工作情況的報告》...
來源:人民法院報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郁琳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紀要》)第六部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就關聯企業破產的問題作出規定,共計8條,內容涉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原則與條件、...
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叫破產原因,它是指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宣告債務人破產。企業只有達到了法定的破產界限,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才能提出破產申請,法院也才能進行破產宣告。我國《企業》第3條第1款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