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店法院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破產案件調查研究發現,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方面存在“四難”:
一是企業債權難實現。從受理的破產案件看,有95%的破產企業資產負債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產企業存在債權清收難的現象。原因主要是破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管理上存在疏漏,債權形成時間較長,由于種種原因,相當一部分對外投資已顆粒無收。有的債務人企業已歇業,停產或轉讓、解散,債權難于落實;有的債務拖欠時間長,訴訟時效早已超過,較難處理。還有的是債權數額不清。其次,破產企業在經營存續期間,由于經營的需要,業務往往涉及到外地區、外省市,有的業務范圍遍及全國各地,由于費用的限制和清收成本問題的考慮,面對企業眾多的債務人,清算組不可能逐個去親自核對,這也給債權確認、清收帶來了一定難度。這些都造成了破產企業債權難以實現。
二是職工問題難解決。大多數破產企業在申請破產之前就資不抵債多年,長期停產,長期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醫療保險金,職工生活非常困難。如有一家企業因早年紅紅火火,很多人爭先恐后的到企業工作,更有不少的是一家人都在同一個企業工作,企業的興衰直接關系到他們一家人的生活。企業如今要破產了,他們眼看飯碗不保一時難以適應,他們把所有目光和希望寄托在政府和法院身上。如何安置好職工并保障他們的最低生活要求,成為做好破產工作的難點。法律雖然規定了破產財產撥付破產費用后,優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但由于清償率較低,滿足不了職工的要求。加上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十分完善,破產企業職工的保障和再就業安置難度大,破產后職工的再就業和生活來源難以保障,且由于勞動能力不平衡等因素,下崗分流職工的安置難以統一,容易引起職工不滿,致使破產企業職工問題成為社會一個不安定因素,容易引發事端,問題難以解決。
三是法律關系難處理。絕大部分破產企業是經營多年的老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清算涉及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各類合同關系,還有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交錯的管理關系等,法律關系復雜。同時,現行有關破產法律、法規較少,可操作性差,破產程序的規范化程度不高。而企業破產政策性強,尤其是對涉及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現實問題的解決,還未形成一套統一的、成形的規范程序,因而,使得破產案件法律關系的處理十分棘手。
四是短時間內難結案。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根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債權人,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組建清算組后,主要工作轉移到清算組身上。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變現以及公平合理分配破產財產工作,需要較長的時間,只有這些問題妥善解決后,法院才能結案,因此,大多數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短時間內難結案。
企業破產案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特別是與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審理難度大。筆者認為當前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要把握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1、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于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備,政府在職工安置、社會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破產預案的提出,清算組的組成,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等都需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與參與,這些問題僅靠法院運用審判職能是解決不了的。因此,破產案件的解決離不開政府,法院要積極與政府各職能部門協商,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幫助和支持,使政府行政管理行為與法院司法行為緊密結合,形成合力,確保破產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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