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有較大幅度增加,在破產案件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本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解決方案,在解決措施正式出臺前,請各高級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屬法院,務必注意以下問題: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必須嚴格掌握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94]59號文件)及此后的有關文件所確定的試點范圍,有關企業破產的政策只適用于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及其市屬國有工業企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縣的縣屬國有企業,試點城市中的其它企業及非試點城市一律不得適用上述通知的規定,而應嚴格依照破產法(試行)及民事訴訟法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處理。二、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要特別注意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破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處分時,應盡可能采取拍賣招標等方式,以保護各方債權人平等受償;在適用國發[1994]59號文件的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時,應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確定安置費用,不得隨意提高。三、各級人民法院應對正在審理的破產案件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特別是對非試點城市擅自按照國發[1994]59號文件規定的有關政策進行企業破產的,要一律停止適用該文件。
轉讓破產公司的債權可以嗎可以的。1、按照我國《破產法》第17條內容之規定,即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即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債權的受償主體只能是清算組。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文號:(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樹立現代企業破產理念,指導我市各級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你好!欠下的錢還是要還的,建議跟對方協商下,看看能不能分期還。債權人在借錢給他人的時候,就要先看看對方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否則的話承擔的風險就會很大。但如果債務人無力償債的話,此時債權人又該怎么辦呢?一、債務人無力償債怎么辦(一)可以征得債權...
自1986年我國頒布第一部破產法(試行)以來,破產實踐與國家的經濟形勢發展相適應,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破產實踐的起步階段。在破產法(試行)出臺的初期,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以后的最初幾年里,破產作為民事權益救濟手段...
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人的破產報告或人民法院的破產申請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獲悉納稅人破產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報稅收債權,參加破產清算,一般不因破產清算而進行稅務檢查。但是,企業破產清算不是排除稅務機關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04-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
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