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部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文號:(2004年2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次會議通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樹立現代企業破產理念,指導我市各級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貫徹意見)、《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國務院、北京市有關部門的破產政策,結合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制定本操作規程。一、法律與政策的適用1.納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內)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適用破產法、貫徹意見、規定,并執行國發[1994]59號、[1997]10號文件。2.審理未納入計劃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人型聯營、依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案件,適用或參照破產法、貫徹意見、規定,不得適用國發[1994]59號、[1997]10號文件。3.審理未納入計劃的非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集體企業之間或集體企業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依公司法設立的除股東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案件,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適用意見、規定,不得適用國發[1994]59號、[1997]10號文件。4.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及有關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5.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即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法院管轄。6.基層法院一般應管轄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因特殊情況,擬受理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應書面請示上一級法院,經同意后方能受理。中級法院一般應管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7.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為有必要提審的,如涉及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可書面通知下級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上級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理。下級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破產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法院受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級法院審理。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或不同法院對案件管轄權有爭議的,須經共同上級法院批準或指定。二、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申請8.破產企業及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以作為企業破產案件的申請人。企業自動關閉或長期處于停產狀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債務人均不提出破產申請的,其主管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非破產程序成立的清算組織,在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清算組織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9.申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及其他組織亦不適用破產程序。企業雖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開辦時未投入注冊資金或投入的注冊資金未達到法定最低數額的,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作為破產申請人或被申請破產。但申請(被申請)破產時自有資金已達到注冊資金數額的,或開辦單位在企業申請(被申請)破產前補足注冊資金的除外。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產法,無論在立法理念還是制度設計上都有很大的創新與突破,其規定比較完善、成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它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走向成熟。但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仍然處于成長與發展的過程中,破產審判仍處于經驗積累...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是訴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關破產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企業破產法(試行)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5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
破產案件涉及資產重組、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一系列的關系,錯綜復雜,審理難度頗大。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破產案件新情況層出不窮,需要我們不斷調查研究,總結分析,為破產案件審理鋪平道路。筆者從此類案件有關統計數字出發,探究當前破產案件特點、存在問題...
張店法院通過對近年來審理的破產案件調查研究發現,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方面存在四難: 一是企業債權難實現。從受理的破產案件看,有95%的破產企業資產負債率在200%以上,而96.4%的破產企業存在債權清收難的現象。原因主要是破產企業在生產經營...
【業務簡介】 旨在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債權人、戰略投資人等提供更為系統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破產重組部已經建立起完整的破產標準化文本和操作規程,并確立起一整套預防和應對法律風險和突發事件的預案系統,能夠勝任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案件代理律師的各項職...
1.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企業破產法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調整社會產業結構、拯救危困企業的作用,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綜合利用企業破產法的多種程序,充分發揮其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建...
發布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文號:(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辦公廳2006年5月18號晉政辦發[2006]33號文轉發)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省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
【摘要】近年來,筆者所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破產重整制度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市首例執行轉破產案件暨徐州市宇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為思路,集中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優勢,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對價受...
一、破產程序與債務人財產訴訟、仲裁程序的協調 企業破產清算,必然伴隨著諸多的財產爭議需要處理,故除了破產案件外,還會出現很多的債務人財產爭議與糾紛案件。如何協調處理債務人的破產程序與債務人財產訴訟和仲裁程序,不無疑問。從中外破產立法例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