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年來,筆者所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破產重整制度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市首例執行轉破產案件暨徐州市宇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為思路,集中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優勢,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對價受讓債務人100%股權的方式參與重整,以所獲重整資金和企業其他破產財產為限清償債務,目前案件圓滿審結,公司經營步入正軌。本文以該案的審理實務為切入點,對清算式重整的價值、適用條件、具體操作等進行分析和總結,以期推動破產重整制度的實踐應用。
一、清算式破產重整的路徑選擇
二、重整人的招募與選擇
三、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與表決
四、后重整階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案件雖然可以審結,但仍有一些后續工作需要進行。例如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企業交接、股權變更手續、破產企業原訴訟、執行案件銜接和“新”企業法律地位定位等等。實務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監督重整計劃執行。我國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債務人規范經營,信守承諾,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尤其是傳統存續型重整模式中,如債務人采取延期清償等方式償債的,更要確保債務人經營正常,以防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清算式重整模式中,這種監督職責相應較輕,因為清算式重整中債權清償時間較短,管理人主要監督重整人重整資金的給付。
二是企業資產權利負擔清除。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前一般存在訴訟、執行案件,雖然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但是實務中即便破產案件審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單位發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單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況,或者擔保債權在受償后未及時解除抵押手續等,這些資產上的負擔清除需要審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由于之前拖欠貸款、稅款等,債務人在銀行、稅務等存在信用不良記錄。清算式重整后,債務人“重獲新生”,亦存在融資需要,不良記錄需要進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業訴訟、執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發送函件,以大事記等方式消除不良記錄,以便重整企業正常經營。
宇豐公司重整過程中,為確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并最大化地壓縮付款時間,及時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經過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當天全部清償完畢,債權人較為滿意,整體平穩。債權清償后,為加快企業恢復經營,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時進行企業交接、股權變更等手續。宇豐公司重整完畢后,新的經營者發現公司土地使用權、倉儲租賃到期債權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匯報,請求予以解決,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協助。目前企業已正常經營,等待6月份的糧食收購時機到來。(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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