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是訴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關破產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企業破產法(試行)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5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除了用詞略有不同,兩部法律對破產案件地域管轄規定的實質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將債務人所在地規定為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根據企業登記機關的級別對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也作了原則規定,即“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然而,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人民法院在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中受理破產案件時,發現關于破產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作了具體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試行)既是審理破產案件的實體法,也是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法,但在破產案件管轄上,該法僅對地域管轄作了原則規定,有關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卻未作規定,從立法體系上看,企業破產法(試行)有關管轄的規定是不夠完善的。
首先,法律對破產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存在一定缺陷。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試行)關于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均以債務人住所地為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審判實踐的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將住所地進一步明確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實際上這種解釋本身就具有選擇性:“主要”一詞的衡量標準隨意性很大,同時由于企業經營范圍的調整,辦事機構有時也不是很好確定。這些情況的存在,無疑會造成當前人民法院對企業破產案件的管轄處于不穩定狀態。
其次,企業破產法(試行)對有關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未作規定,級別管轄一般根據案件疑難程度、有無重大影響以及標的額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由哪級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登記機關的級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作了原則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完全反映出破產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復雜程度。[1]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法人登記按照企業隸屬關系不同分別由國家工商局、省工商局及市(縣)工商局核準登記注冊,有時可能出現市(縣)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比省或國家工商局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更難審理的情況。如果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基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有許多困難,不利于破產案件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從法律制度本身上看,依據企業登記機關級別確定破產案件級別管轄也有不妥之處。級別管轄的確定是一種法律程序而工商登記注冊是一種行政管理手續,用一種行政規定代替法律制度自身的規律,無論是從法律制度自身來看,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都是不妥當的。
審判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某企業在破產時,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審理,但住所地是甲地,而職工在乙地,由甲地對職工進行安置及處理破產企業善后工作有諸多困難,如果此時把破產案件移送給職工所在地的乙地法院審理,會有利于破產的審理,但有關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在當前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隨著破產案件的不斷增多,立法機關以及具有司法解釋權的司法機關應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立法技術,盡快完善破產法律關于管轄權問題的規定。具體包括:1、在破產法律中應增加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做到規范性、可操作性、穩定性相統一。2、對破產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應本著破產案件特點、結合確定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充分考慮破產案件的疑難程度、標的額大小及破產時的實際情況,然后決定破產案件由哪一級法院審理。一般情況下,案件標的額大、案情復雜、處理難度大的,應由中級法院審理,個別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可以由省高級法院直接審理,其余的破產案件均可由基層法院審理。3、對破產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應遵循有利于破產的清算,有利于債權人主張債權,便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針對當前部分企業住所地、主要經營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有時無法確定的情況,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應以企業在開辦登記中的住所地為準。通常情況下,企業登記注冊要在該企業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住所是登記要件之一,企業住所地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在開業申請時必須提交登記機關,同時變更住所地屬于變更登記,否則企業違反了行政法規,屬于違法行為。這樣就保證了企業住所地的唯一性,有利于企業破產時法院及時行使管轄權。4、為了更好地審理破產案件,針對審判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如對職工安置、社會救濟等問題,法律應該作出例外的規定,通過專屬管轄和指定管轄,使本來不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某一具體破產案件享有管轄權,從而更好地審理各類破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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