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中工資和有抵押債權的哪個優先
對于特定擔保財產其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于職工工資的優先權);但債權人享有優行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或沒有實現的債權則作為普通債權(此時職工工資則優先于普通債權)。
在新破產法起草過程中,擔保債權與職工債權之間的清償順序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新破產法及時出臺的關鍵問題。破產法中的優先受償順序是法律對不同權利之間的一種重要性的評價,這種評價與當時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文化傳統緊密相關,也有可能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文化傳統的演進而發生變化。職工債權和擔保債權都屬于破產法中的優先債權。職工勞動債權,是指因破產宣告前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職工的補償金。擔保債權的特性賦予有擔保的債權人在清償中可以對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他們有權就其擔保財產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破產企業往往是資產遠遠小于債務,企業的債權不可能得到全額清償,因此,破產法中的優先受償順序問題成為一個尖銳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破產法草案,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和補償金優先于有擔保權的破產債權受償,這種規定是在考慮了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的基礎上作出的,表現了破產法對職工權益的著重保護。然而,這種規定對于債權人特別是擔保債權人而言有較大的影響。究竟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我認為,破產法的最后抉擇總是一個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不論最終的草案如何界定破產清算的清償順位,也不論社會對這一草案如何評價,它最終應該有一個結果。就我個人意見而言,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擔保債權應優先于職工債權。理由如下:
第一,從破產法的法理來看,各國破產法都把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排在擔保債權之后。
我們應該走各國破產法共同的道路,因為市場經濟的規律都是一樣的。職工債權和勞動債權的問題不應該是破產法解決的問題,破產法要跳出擔當社會保障職能的框框,安置職工、社會救濟保障可以通過其他立法與政策來解決。我建議,為配套新破產法的出臺,政府可以通過建立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基金、減持國有股籌措資金,或出售一部分國有資產來解決對國有企業職工的歷史欠債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問題。
第二,破產法本質上是以保護債權人作為價值定位的法律。
從世界范圍看,各國都把破產法作為完善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石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市場經濟中,不同法律側重于對不同利益主體的保護,破產法就是一部傾向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在一個市場誠信度不高的社會中,在一個出現很多欺詐行為的市場商業環境中,破產法更應該傾向保護債權人利益,特別是傾向保護擔保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從立法上要進行完善的地方。
保障擔保權的優先受償權有利于從長遠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第一,對擔保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確保金融體制的穩定和防范金融風險。在市場經濟中,銀行是最大的擔保債權人,如果銀行大量的擔保債權得不到保護的話,易于引發金融風險。第二,對擔保權益的保護有利于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如果銀行的擔保權益得不到保護,銀行就會提高貸款的利率或者“惜貸”,這就提高了整個市場的交易成本,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第三,對擔保權益的保護有利于給債權人提供一個穩定的交易預期。破產法是要解決市場經濟主體特別是債權人進入市場后的擔憂,要給債權人一個穩定可靠的未來預期,一旦出現問題至少債權人可以通過公平的司法程序把屬于自己的權益拿回來。
第三,新破產法草案的附則中已經對國企破產特殊問題作了規定,國企破產帶來的職工安置問題應在這個框架中加以解決。
另外,新破產法的出臺本身不會帶來國企破產的增多或減少,要認識到國企破產的問題不是破產法帶來的,是一個現實的狀態。嚴格說來,許多資不抵債、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不是一個破產的問題,而是一個關閉的問題。不論有沒有破產法,這些國企都應該關閉,這是一個事實,新破產法不會增加國企破產的數量。
當然,如果說在新的破產法草案中不能完全按照破產法的法理來設計清償順序,也可以考慮妥協的方案,比如,把職工債權的優先受償權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者從擔保債權中切出一定比例來進行職工債權的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職工是弱勢群體,為了保護廣大職工的利益,同時為了社會的穩定,當公司破產時,應當優先償還職工的工資,然后再償還擔保的債權。如果你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向律聊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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