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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序被執行人,是指執行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并經債權人申請而應當首先予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債務人,習慣稱之為主債務人。
確認第一順序被執行人的依據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須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法律規定;二是須由債權人申請。通常情況下,執行依據之生效法律文書中均確定了主債務人;而債權人一般也首先申請執行主債務人。
如果債權人未申請執行主債務人,則執行法院不得執行之。第一順序被執行人可劃分為七類: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首先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三,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四,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負有因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推定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五,法定的互負連帶責任的主體;六,前五類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七,主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
對于第一順序的被執行人,在執行實踐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在個案的執行中,一般不會同時出現七個主體。執行法院裁定執行哪個主體,應由債權人選定申請,如果債權人沒有申請執行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分先后順序,依申請先執行哪個都可以。
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前述七類被執行主體有保管、使用的過錯或擅自處分之行為,造成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失或流失后果的,即發生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競合時,執行法院可在第一順序執行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相關被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順序被執行人,是指執行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并經債權人申請而應當首先予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債務人,習慣稱之為主債務人。確認第一順序被執行人的依據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須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法律規定;二是須由債權人申請。通常情況下,執行依據之生效法律文書中均確定了主債務人;而債權人一般也首先申請執行主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未申請執行主債務人,則執行法院不得執行之。第一順序被執行人可劃分為七類: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應當首先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二,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對主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三,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四,對主債務人的債務負有因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推定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五,法定的互負連帶責任的主體;六,前五類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七,主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
對于第一順序的被執行人,在執行實踐中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在個案的執行中,一般不會同時出現七個主體。執行法院裁定執行哪個主體,應由債權人選定申請,如果債權人沒有申請執行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分先后順序,依申請先執行哪個都可以。
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前述七類被執行主體有保管、使用的過錯或擅自處分之行為,造成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失或流失后果的,即發生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競合時,執行法院可在第一順序執行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裁定相關被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肯定是有順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先后順序確定,在執行(尤其是多起訴訟的執行)中,有非常大的影響,在執行時會各債權人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法院執行有先后順序的,其順序是:首先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其次償還所欠國家的稅款;然后償還其他債務。
先滿足上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下一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在同一清償順序內尚不能滿足所有申請人要求的,則依各人債權數額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未能清償的債權,債務人以后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二十一、執行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被拘傳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可以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予協助。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第四百八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第四百八十九條 拍賣評估需要對現場進行檢查、勘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
被執行人、協助義務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進行。第四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一、依你所述,如果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先依此原則): 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如你所述已經被財產保全的。
若無其他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二、如果現在只有你有生效判決,先執行你的申請。
如果你的債權也未有生效判決,那就屬于: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包括財產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你先財產保全,也是先執行你的。
三、你在申請執行時,只要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即可,至于執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職權,不是你來定的。 四、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一)從生效法律文書上分兩種情況: 1、多份法律文書; 2、一份法律文書。
(二)從被執行主體上分三種情況: 1、企業法人; 2、公民或其他組織; 3、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的企業法人。 (三)從債權的種類上分四種情況: 1、所有權,或請求移轉標的物的請求權,或基于所有權而享有的債權; 2、擔保物權,或對該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保障的債權; 3、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 4、一般金錢債權。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包括財產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五)按執行措施先后順序受償原則的條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多個債權人; 2、各債權的執行內容均是金錢債權; 3、各債權對執行的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 4、多個債權人向同一個被執行人申請執行。
(六)按執行措施先后順序清償原則,適用以下被執行人: 1、正常經營中有支付能力的企業法人; 2、無清償能力,但沒有人申請其破產的企業法人; 3、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公民或其他組織。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各債權比例受償。
按債權人參與分配原則清償的條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多個債權人; 2、各債權的執行內容均是金錢債權; 3、各債權對執行的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 4、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或者未經清理、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的企業法人; 5、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包括財產保全),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 6、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 7、該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各債權的清償順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債權,且都是金錢債權的,才產生是否實行參與分配原則,如果債權種類根本不同,則不存在參與分配的問題,同時也不能按照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清償。
而應當根據債權種類確定優先次后的清償順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是一個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況可以考慮按比例清償: 1、債務人是同一個,各債權的性質相同,案件性質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2、盡管兩個案件性質不同,債權性質不同,如果采取執行措施明確是為了兩個案件的債權人共同實施的。
(九)不同種類債權的清償順序: 1、所有權和擔保物權; 2、請求交付標的物(指特定特)債權; 3、一般金錢債權。 所有權和擔保物權同時出現時: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優先于所有權。
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的債權人盡管債權種類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或者申請被執行人破產,按破產程序受償。
不能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十)被執行人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的企業法人: 債權人除了可以按債權種類的清償順序受償外,還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但不能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十一)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3、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4、第四百六十二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依據法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公司倒閉,進行破產程序的,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順序清償。如果公司符合破產條件,但沒有進入破產程序的,對職工債權,可優先清償,但對于普通債權,按查封順序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不能優先受償。
享有優先受償權須有法律明確規定,而與是否財產保全無直接關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條文規定財產保全與抵押權等競合時的處理原則,也進一步說明申請財產保全并不會在執行程序中取得優先受償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財產保全對申請人創設了優先受償權,那么在執行程序中將會存在多個優先受償權,必然造成權利沖突無法執行。
對于優先受償,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債權具有就債務人總的財產或者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效力,是出于特定社會政策的考慮而作出的特別規定,此為破除債權平等原則以強化對某些特殊權利的保護。法定優先權的設置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據,不可隨意濫設,否則即對其他債權人權益形成嚴重侵犯。既然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作為債權平等原則的一項例外,就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即享有法律優先受償權以外的債權不應獲得優先受償的效力。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該解釋是關于參與分配程序的一般性規定。換言之,普通債權具有平等性,盡管已申請了財產保全,但并無優先受償權。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申請人能否優先執行受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長安網-訴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執行時能否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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