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對于微信帖子中稱“獨生子女有可能不能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的情況是否有可能發生?請介紹一下我國現行法律對遺產繼承方面的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上述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
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繼承方面的問題作了相關規定。沒有遺囑繼承時,就要遵循法定繼承的規定,按照該法第10條的規定,法定繼承是存在先后順序的,即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該順序主要表現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以,正如微信帖子中所述的情形,小麗的父母去世后,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多個的話(如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還在世),小麗是無法全部繼承父母遺產的,因為其并非是全部遺產的唯一繼承人。至于如何分配,原則上按照均等份額予以分配。
問題二:市民該如何避免帖子中的這種情況再次發生?(立遺囑可否解決)
律師解答:可以通過生前立遺囑的方式解決上述困境。
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相關規定,市民可以依照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即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繼承是和法定繼承相并列的繼承方式,且前者具有優先性,遺囑繼承可以排除法定繼承的適用。
問題三:市民立遺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哪些家庭最好要考慮立遺囑?
律師解答:相關《民法通則》及《繼承法》相關規定,立遺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遺囑有效的前提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5、非親筆書寫的遺囑要取得證明(見證人制度)。
第二,遺囑的有效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實踐中,此類遺囑法律證明效力強。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此類遺囑形式較為常用。
3、代書遺囑。立遺囑人不能書寫的情況下,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確認。
4、錄音遺囑。立遺囑人可以用錄音的形式制作自己口述的遺囑。此類遺囑也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此類遺囑也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該口頭遺囑無效。
第三,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除自書遺囑外,前述所列的其他四種遺囑形式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建議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
第四,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另外,對于老齡化較為嚴重的家庭或者家族成員眾多、涉及財產較多、日常關系不和睦的家庭,為防止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建議通過生前立遺囑的形式事先消化潛在的矛盾。
問題四:有的市民認為,立遺囑有不吉利、不孝順之嫌,律師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律師解答:這種現象確實較為普遍。
市民不愿立遺囑的根源就在于忌諱。但是,這種傳統觀念有很多弊端,已經不適應現代生活了,因為現實生活中確實出現了很多這樣的例子:因被繼承人生前不曾立遺囑而導致親屬之間為爭奪遺產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險些釀成悲劇。為了避免百年之后可能出現的紛爭或者麻煩,以及隨著市民生活習慣和方式的改變,相信會有越來越多的市民會接受立遺囑的觀點。
問題五:市民立遺囑,是否還需要進行公證?
律師解答:正如問題三中第二點的答復,盡管《繼承法》并不強制要去房產遺囑公證,但是按照房管部門的要求,繼承房產過戶需要辦理遺囑公證。
理由: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房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那么到底有那些“繼承證明”呢?根據《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法定出具合法證明的機構之一。顯然,經過公證的遺囑是繼承證明的一種。
來源| 商海律盾 作者 | 蔣陽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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