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勞動者來說,可能面臨失去工作的風險,對用人單位來說,可能引起員工對單位的不信任,進而影響單位形象,同時面臨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0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作報酬,將會面臨下面的法律后果。
0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報酬,就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02.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擅自調崗調薪面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因為勞動者不服從用人單位擅自的調崗調薪,用人單位因此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可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03.用人單位有可能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擅自對員工調崗調薪,員工因此不服從調整的,很多用人單位往往會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04.補發工資差額
對于用人單位將員工調崗調薪后,如果由于用人單位自行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屬于違約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以賠償,參照原崗位工資標準補發差額。
05.勞動者有權要求恢復工作崗位
對于勞動者主張恢復原工作崗位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經審查難以恢復原工作崗位的,可釋明勞動者另行主張權利,釋明后勞動者仍堅持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可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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