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充協議是否可以獨立存在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補充協議”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補充協議能否構成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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