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期限未執行重整計劃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不屬于重整程序,法院不可能也沒有能力派專門的法官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因此,規定由管理人監督。但是,由于管理人監督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監督期限過長,就會加大重整成本,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最好是在重整計劃中明確監督期限,給債權人一個合理預期,不必在表決重整計劃時對監督成本的不確定性產生憂慮。需要指出的是,監督期限是指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管理人的監督期限,一般要短于或者等于執行期限。因為一般來說,重整措施......
重整完成后有哪些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已經申報的債權沒有受清償的部分,除依重整計劃的規定,移轉由重整后的公司負擔者外,與未申報的債權一樣,其權利本身歸于消滅; (2)對股東的效力。股東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的無記名的股東的股權應與其產生同樣的后果,即股東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的權利,不論為記名股東或無記名股東,也不論申報還是未申報其權利均同等的消滅,這與未申報債權全部消滅并不相同; (3)對訴訟程序中斷的效力。重整完成意味著重整計劃對于債權人的行使已經有解決辦法......
破產是一種法定的償債手段. 該法起草之時,試圖通過引進重整制度與管理人制度等先進的破產制度,實現其市場化破產導向的目標。因此,該法被法學界給予了極高評價。 一位資深的香港執業律師認為,從形式上看,新《破產法》的先進性超過市場經濟法制更發達的香港《破產法》。 在新破產法的制度設計中引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為此新《破產法》中專設一章,對重整制度專門作了規定。可以說,新《破產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律的空白。 但由于對該制度理解認識不足,導致在具體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影......
我國重整制度相關規定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企業破產法》顯然意識到了普通債權人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采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比如,為了搜集和增加可分配財產,規定了撤銷權制度、無效行為制度;為了便于普通債權人參與程序,規定了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破產重整申請的限制情況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沒有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的出資人無權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企業破產法》在三大...
公司重整的必要條件 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產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關口,現分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 債權人提起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債務人、出資人不得提起重整轉換的申請。因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
一、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申請條件的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獲得各...
一、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我國破產法并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說,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在重整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想法院提交申請延長重整時間。一般來說的重整時間是2到3年。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企業破產法:企業不能到期償還債務應破產清算(來源/轉載:煙臺律師潘作城666888915953514639)一個企業到底在什么情況下破產清算?什么情況下重整(zhongzheng)?新通過的...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區別 1 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
重組與重整尤其重要。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兩者只有一字之差,由于目的相同,措施類似,易引起混淆。 實踐中有人也混同使用,但兩者在相似的同時在自主性債務清理等方面存在本...
破產清算程序進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
破產中債權人知情權包括查閱復制 一、關于知情權 (一)關于知情權的含義 知情權一詞,學者們普遍認為是1945年在美國被提出,意思是民眾享有通過新聞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況的法定權利。[1]很多學者認為,知情權主要指公民有獲取信息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