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完成后有哪些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已經申報的債權沒有受清償的部分,除依重整計劃的規定,移轉由重整后的公司負擔者外,與未申報的債權一樣,其權利本身歸于消滅;
(2)對股東的效力。股東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的無記名的股東的股權應與其產生同樣的后果,即股東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的部分的權利,不論為記名股東或無記名股東,也不論申報還是未申報其權利均同等的消滅,這與未申報債權全部消滅并不相同;
(3)對訴訟程序中斷的效力。重整完成意味著重整計劃對于債權人的行使已經有解決辦法,當然不需要當事人或法院進行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系所產生的訴訟等程序,因而這些相應的程序自應失去效力;
(4)對重整機關的效力。重整完成后,因重整所設立各類機關的任務已經終了,自應歸于消滅。重整人的職務也應隨重整完成而予以解除。
程序。公司重整因重整計劃的執行完畢而完成,重整完成以后,公司的重整人應召集重整后的股東會,股東會應改選重整后的董事會及監事會,并且應由董事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會同重整人向法院申請裁定重整結束,法院裁定后,公司重整程序正式結束。
重整結束后,由重新成立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領導公司開展公司業務。
重整計劃的效力怎么樣對于依法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效力,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對債務人有約束力由于重整計劃是由債務人來執行,因此債務人應該按照重整計劃的內容來進行企業的經營整頓,遵守重整計劃的約定執行各項事務。(2)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不論...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為三步,分別是:提出重整申請、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受理、重整計劃的執行。這三步的具體內容是什么呢?需要做哪些行為來完成這些程序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樣的首先提出重整申請,隨后法院對重整申請的...
重整計劃執行中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
什么叫破產重整,具體含義是什么?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
一、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申請條件的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獲得各...
對重整計劃的批準和認可,是首先應通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一般分為四個組來表決(按債權分類)。各個組均通過表決時,重整計劃即獲通過。然后由人民法院審查批準,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相關知識: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程序性要求一、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
一、地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存在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工作效率低、專業水平低。清算組在破產程序中尚未形成職業化的履職標準。清算組作為事實上的管理人,非職業化的情況非常嚴重,工作效率總體上不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破產工作的進程和效率。另一方面,...
借款人申請破產擔保人怎么辦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借款人申請破產的,如果保證合同是有效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可能要提前清償債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
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管理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申請公告中載明的申報期限作為該案件...
處理方式不一樣,但是立法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都認,但結果不一樣!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第56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