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整計劃的批準和認可,是首先應通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一般分為四個組來表決(按債權分類)。各個組均通過表決時,重整計劃即獲通過。然后由人民法院審查批準,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相關知識: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程序性要求
一、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請
重整計劃經過各組債權人和股東一致表決通過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因為在重整計劃獲得批準前始終處于效力未定狀態,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能主動批準重整計劃,所以,我國新法規定: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
二、法院對重整計劃進行審查,聽取各方意見
對于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法院是否要經過審查才能批準,各國規定不同。大多數國家規定,法院在批準前通常要審查重整計劃的內容、表決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國新《破產法》第86條規定,法院應審查重整計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是沒有規定具體審查哪些內容,也沒有規定審查過程中是否要聽取各利益方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予以公告
重整涉及面廣,影響大,采取重整必須及時,因此,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時間也應當較短。我國新法規定: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準,并終止重整程序。這說明,在我國,重整計劃被批準后,重整程序也終止,執行重整計劃不屬于司法重整程序。為了使所有的債權人和股東都清楚重整計劃的內容,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應當予以公告。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05條第2項規定:法院作出裁定時,應附加說明理由,并公告裁定的內容,但不必——送達關系人。重整人應將經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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