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于: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采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區別 1 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于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于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
公司重整與破產的異同解析 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于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 2、程序性質相同。作為預防破產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訟的前提和狀態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屬非訟事件范疇,均采取當事人申請主義的程序啟動原則,在法律規范不敷使用時,均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3、均以......

一、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申請條件的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啟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獲得各...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這里的現金,是指貨幣資金,即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在債務...
一、債權人申請重整,債務人是不能申請和解的,須按照法律規定擬定重整計劃。二、新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其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期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
公司清算和破產有什么不同(1)原因不同公司破產是由于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宣告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是由于公司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
重組與重整尤其重要。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兩者只有一字之差,由于目的相同,措施類似,易引起混淆。 實踐中有人也混同使用,但兩者在相似的同時在自主性債務清理等方面存在本...
公司破產重組與重整的區別重組與重整都是在公司企業出現經營困難時,進行救助的一種措施。但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定義,自主性,司法保護程度,成本,對企業經營現狀的影響,計劃方案的通過條件,以及時間效率上的不同。由于兩者稱謂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據這一規定,申請重整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債務人有前款規定情形,即有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
破產清算程序進入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因此,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