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執行中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 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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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破產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規制完善內容提要: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決定著管理人的法定職權與職責,以及他在整個重整程序中所能發揮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響著債務企業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國《破產法》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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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后應該做些什么《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
法律規定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的監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為監督人。在重整期間,由管理人作為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人,負責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進行監督。 2、監督期限。管理人應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開始,具體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
一、管理人為監督人 在重整期間,由管理人作為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人,負責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進行監督。 二、監督期限 管理人應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開始,具體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期限確定。管理人認為必要的,可以申請延長...
【摘要】近年來,筆者所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破產重整制度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市首例執行轉破產案件暨徐州市宇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為思路,集中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優勢,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對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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