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的監督制度如下:
1、管理人為監督人。在重整期間,由管理人作為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人,負責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進行監督。
2、監督期限。管理人應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開始,具體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期限確定。管理人認為必要的,可以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期限為準。
3、監督方式主要為債務人的主動報告。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的財務狀況。當然,債務人的主動報告,不影響管理人的主動監督。債務人不執行或者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管理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以便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終止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4、監督的終止。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延長期限屆滿時,管理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管理人提交監督報告之日,即為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之日。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條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第九十一條監督期屆滿時,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監督職責終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監督報告,重整計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查閱。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的法律特征是怎么樣的(1)以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為目的;(2)由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制備;(3)應依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營業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方案,并確定有助于企業解困復興的經營方案;(4)一般需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一、重整計劃執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我國破產法并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說,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在重整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想法院提交申請延長重整時間。一般來說的重整時間是2到3年。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
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嗎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體現了破產債權人的權利重整計劃被法院批準后,即對所有債權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執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主體,即執行主體和監督主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7條的規定,重整計劃由債...
一、管理人為監督人 在重整期間,由管理人作為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人,負責對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進行監督。 二、監督期限 管理人應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之日起開始,具體期限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期限確定。管理人認為必要的,可以申請延長...
企業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后應該做些什么《重整計劃草案》獲批準后,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
關鍵詞:破產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規制完善內容提要: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決定著管理人的法定職權與職責,以及他在整個重整程序中所能發揮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響著債務企業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國《破產法》的重整...
重整計劃執行中管理人的職責有哪些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指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破產管理人獨立完成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事務,但必須對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并受債權人會議...
破產重整一般幾年的執行期我國新《破產法》沒有規定強制的計劃執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當事人通過重整計劃協商確定,如果債權人愿意接受一個很長的執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損害社會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沒有必要禁止。根據我國新《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的...
企業重整計劃的內容包含哪些破產法第81條規定了重整計劃應當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內容:①債務人的經營方案;②債權分類;③債權調整方案;④債權受償方案;⑤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⑥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⑦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總的說來,重整計劃...
誰是破產案件受理費的負擔主體 以債務人負擔為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