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的法律特征是怎么樣的
(1)以企業拯救和債務公平清償為目的;
(2)由管理人或債務人負責制備;
(3)應依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營業前景,確定以讓步為基礎的債務清償方案,并確定有助于企業解困復興的經營方案;
(4)一般需征得債權人會議的同意;
(5)需經法院批準,方可生效。
重整計劃的定義
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維持債務人繼續營業、謀求債務人復興為目的,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為內容的多方協議。重整計劃名為計劃,實際是一個協議。
監督
(一)效力
重整計劃一經批準,即對破產案件受理時已成立的所有債權均有約束力,對債務人亦具有約束力。
(二)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為此,已經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自法院批準該計劃后即應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三)監督
債務人負責計劃的執行,管理人則負責執行計劃的監督。監督期限以該計劃的規定為準。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該監督期限。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一旦監督期限屆滿,即應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閱該報告。
(四)變更
我國未就重整計劃之變更作出明確規定。英美國家準予在重整計劃實質性執行完畢前,進行變更。英國管理人對重整計劃進行實質性變更的,不僅要向債權人和股東提交報告,而且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方可變更。
(五)執行完畢
一旦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債務人對于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即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重整計劃的法律特征
(一)效力
重整計劃一經批準,即對破產案件受理時已成立的所有債權均有約束力,對債務人亦具有約束力。
(二)執行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為此,已經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自法院批準該計劃后即應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三)監督
債務人負責計劃的執行,管理人則負責執行計劃的監督。監督期限以該計劃的規定為準。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該監督期限。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一旦監督期限屆滿,即應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利害關系人可以查閱該報告。
(四)變更
我國未就重整計劃之變更作出明確規定。英美國家準予在重整計劃實質性執行完畢前,進行變更。英國管理人對重整計劃進行實質性變更的,不僅要向債權人和股東提交報告,而且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方可變更。
(五)執行完畢
一旦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債務人對于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即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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