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法對市場經濟的調整作用有直接與間接兩個方面。破產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決定市場經濟能否正常運轉的信用關系的法律形式——債,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的最終公平實現,維護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利益,保障正常的經濟秩序。破產作為一種特殊訴訟程序,其產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償是破產償債過程中所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可見,對于破產債權的確認和公平價值的實現息息相關。根據我院近年來審理的多起破產案件中不難得出結論,能否做好對破產債權的確認是辦好破產案件的關鍵和基礎。本文僅就我國破產法及其解釋中有關破產債權確認的規定結合近年來我院辦理破產案件過程中對此方面總結的一些經驗談談在審判實踐中在此問題上容易產生的問題和應該注意的事項。《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可見,根據法律調查和確認破產債權的工作是債權人會議的首要職責。這是債權人自治原則在我國破產法中的鮮明體現。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并未設立專門的破產法庭,破產案件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處理,一概由法庭審查確認債權顯然會加重法院審理案件的負擔,不利于破產程序的迅速進行。根據法律,債權人會議審查和確認債權的工作包括兩方面:一、審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債權人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各債權人參閱,審查、以證明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申報人和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該接受其他債權人的詢問。此外,對于債權的審查并不僅僅停留在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的審查上,還應該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進行審查。由于別除權對債權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現象。為制止債務人在破產之前利用擔保給個別債權人優惠清償的行為,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中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債務人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但是,在法定無效期間之前已以書面合同約定對債提供財產擔保,只是延至無效期間內方實際履行的,行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提供擔保,破產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擔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對于破產企業有法律規定不得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債權人會議應該細致的進行審查,掌握證據,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確認債權。二、確認債權,這包括認定債權是否成立,債權數額以及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是否具有別除權。破產程序的目的,在于將破產財產按比例分配給所有的破產債權人,為了便于計算,破產企業的財產,一般要變價為金錢。與此相適應,各類破產債權也應該統一換算成金錢債權。同時,由于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企業的財產將用于清償破產債權,所以法律規定對于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參加破產債權的受償。這其中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清償的債券,附條件的債權以及附期限的債權等。對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條件,是否表現為確定價值的債權,是否由第三人為保證,也不論該債權發生的原因,均應列為破產債權。對于有財產擔保而未能受優先受償的債權可以不通過破產程序受優先清償。但是如果該債權因種種原因未能優先受償,那么對在該債權無異于無財產擔保的債權,視為破產債權。對于附條件的債權,是指債權的生效或消滅依賴于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從而確定其效力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分為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和附解除條件的債權。附停止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不論債權附有何種條件,在破產宣告時,除非解除條件成就,債權都已經成立的債權,應當時為破產債權。
從三鹿破產結石病患兒零清償談起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顯示企業明顯缺乏社會責任 有關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對比《經濟日報》與《華爾街時報》對該事件的報道所著力討論的問題:《經濟日報》評論所著力討論的問題為企業的道德與信譽、企業的道德建...
財產擔保債權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 (一)要求有財產擔保債權申報的法律依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摘要】 相比其他破產案件,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涉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稅款債權、擔保債權等債權的優先清償,還存在消費性購房債權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
國外立法對由特定國家機構啟動破產程序有所規定。縱觀國外相關立法與實踐,對特定國家機構的稱謂大致有二種:一種為官方申請人,如英國1967年公司法規定,貿易部、官方接管人享有申請權,英國專門設立一種名為官方申請人的國家機構,專門負責破產人混雜有...
一、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所謂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審查確認有爭議的債權。 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性質: 關于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法律性質。在國外主要有以...
【摘要】近年來,筆者所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破產重整制度實踐進行了積極探索,在全市首例執行轉破產案件暨徐州市宇豐糧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為思路,集中破產清算、重整程序的優勢,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對價受...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
保證債權是或然債權,在一般保證中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或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承擔多大的保證責任具有不確定性,這由此決定了保證人破產后,保證債權的申報和受償程序具有特殊性。 應具體分為三種情況處...
抵押擔保是物的擔保,他比作為信用擔保的保證擔保更易于實現,在市場信用機制尚待建立和完善的時候,債權人尤其是金融機構大多傾向于采用抵押方式設置擔保。但抵押擔保也并非萬無一失,尤其是債務企業瀕臨破產時,更應謹慎抵押擔保的風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
新破產法在破產債權確認程序上的不足1、在破產債權申報環節上,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等的申報問題沒有明確新、舊企業破產法均沒有明確相關稅務機關的申報問題。在新破產法頒布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拖欠稅金是否受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債權申報期限限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