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鹿破產結石病患兒零清償談起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顯示企業明顯缺乏社會責任
有關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對比《經濟日報》與《華爾街時報》對該事件的報道所著力討論的問題:《經濟日報》評論所著力討論的問題為企業的道德與信譽、企業的道德建設、奶業市場的健康發展、奶業振興、扶持奶農與奶企工作、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訓、奶業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華爾街時報》著重探討投資中國的風險、中國貧富懸殊與財富分配的正義性、中國企業事故的承責與產品質量監督、民事傷害賠償的司法機制、中國新聞管制的后果、中國的食品安全恐慌、中國的新聞監督與司法賠償機制、中國食品安全執法力度、中國食品監管部門的責任。[1]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較之于《經濟日報》著重關注的宏觀方面,《華爾街時報》關于社會財富分配的正義性、中國企業事故的承責與產品質量監督、民事傷害賠償的司法機制等微觀問題的探討更為值得我們關注。
(二)三鹿企業破產結石病患兒零清償
盡管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臺,但是關于三鹿奶粉的侵權行為尚未進入尾聲。三鹿人身侵權中的患兒能否在破產清償中得到補償成為了大家唯一關注的焦點。
我國現行《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如此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三鹿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屬于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普通破產債權??芍鶕覈F行法律規定,在三鹿企業破產清償中侵權責任之債是被列為普通破產債權來清償的。
2009年11月29日,全國各大報紙均刊載了這樣的文章,《三鹿破產已裁定終結,30萬結石患兒無望獲得賠償》,細節內容如下:石家莊中院日前作出裁定,終結已無財產可支配的三鹿破產程序。裁定中顯示,三鹿對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零。按照法律,企業宣告破產后,優先償還的部分包括員工的工資和社保,此后是抵押債權,即如果有銀行貸款,那么需要將抵押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拍賣后向銀行還債。最后,才涉及到償還普通債務,包括對患兒的賠償部分。[2]
(三)對于破產企業零清償的社會思考與法律思考
破產三鹿零清償意味著30萬名結石病患兒的得到補償的希望已經落空,痛心之余也留給我們更多的思考恐。首先是關于企業的社會責任、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等等問題,也有包括破產企業財產清償順序問題,如何更好的進行破產企業財產清償順序的設計,為人身損害侵權事件中的被侵權人提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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