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類犯罪是典型的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方式和犯罪手段各異,罪名和量刑也截然不同。目前,有幾種詐騙犯罪行為比較常見并且經常被混淆,主要包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分與競合
通常情況下,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互不交叉,但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虛假票據騙取他人財物時,二者形成法條競合,法院一般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常見的表現形式為: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虛假的票據或產權證明作擔保;不具備相當的履行能力卻誘使對方簽合同;收受對方財物后逃逸及其他詐騙行為。
二、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常見的表現形式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匯票、本票、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簽不符的支票;出票人簽發無資金擔保的匯票、本票或出票時虛假記載;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
三、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區別
在犯罪客體上,二者均為復雜客體,也都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但是:合同詐騙罪還侵犯了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據詐騙罪還侵犯國家票據管理秩序。從客觀方面來看,合同詐騙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或逃匿;而票據詐騙罪主要利用票據騙取他人財物;另外,合同詐騙罪中,被騙人往往自愿交出財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據詐騙罪往往是被騙人誤以為交易已經完成,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
四、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的法條競合
被告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空頭支票或偽造的匯票騙取受害人財物,同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刑法規范,此時,發生法條競合,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當以一重罪處罰。如果兩罪包容,則依-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處理;如果系交叉,則從一重處罰。票據詐騙罪法定刑高于合同詐騙罪,因而,選擇票據詐騙罪是正確的。
五、幾種特殊的“詐騙罪”
1、利用勞動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協議,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勞動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關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時,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利用身份關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勞動合同實施詐騙,侵犯的不是市場經濟秩序而僅僅是他人財物所有權,因而只能定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過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騙取應聘人員錢財的行為。
2、利用法院裁判詐騙
此犯罪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騙取對方錢財。與一般的詐騙罪相比,該行為具有特點:意思表示不一樣,一般詐騙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通過訴訟詐騙,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執行判決;被騙對象不一樣,一般詐騙中,受害人與被騙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詐騙中,受害人不是被騙人,收到詐騙的是審判機關。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詐騙,與幫助偽造證據罪構成牽連關系,從一重處罰,定詐騙罪;利用法院裁判詐騙,與偽造證據罪不構成牽連,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不應當被追究刑責。
3、銀行卡詐騙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兩種。針對信用卡,刑法專列了幾種罪名;而對于借記卡,則無此殊榮。以拾得他人借記卡后冒名取錢為例,分析詐騙罪與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及盜竊罪的關系顯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顯然,拾得借記卡冒名取錢不存在拒不返還時,不能構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財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現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財物,借記卡自身只是一個標記或者一個財物載體。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行為。顯然,利用借記卡而非信用卡,不構成信用卡詐騙。另外,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主要目的在于懲治惡意透支、濫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為。
盜竊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構成盜竊罪。盜竊罪主要表現在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符合該特點。但是,該罪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發生交叉競合,依法定盜竊罪。問題在于盜竊他人借記卡后使用時,該行為與一般詐騙罪競合,我們認為,應當從一重處罰,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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