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塑保險市場微觀基礎
有些公司在新型產品方面所暴露出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公司不清晰的產權制度和尚待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了清晰的產權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險公司才能從自發的經營者轉變為自覺的經營者,自覺地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建立規避風險、保證收益及保持公司持續經營的機制,從而真正做到微觀自律。良好的微觀基礎是一國保險宏觀監管的基礎,沒有微觀自律或微觀自律機制不完善,宏觀監管的傳導機制就將受阻。因此,進行產權和治理結構等制度創新,重塑我國保險市場的微觀基礎,從而構建微觀自律機制是解決新型產品發展深層次問題的關鍵之一。
(二)創新營銷制度
不少代理人為單純追求業務發展,不切實際地隨意宣傳、夸大投資回報率,誤導消費者,引起保戶對新產品的不信任和對壽險公司的不信任,從而導致保險市場的信用缺失和信用危機。因此,建立和維護良好的保險信用已成為共識。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是形成和完善鼓勵人們講信用的制度安排和激勵機制。否則,在一個有嚴重缺陷的制度框架內,信用是不堪一擊的。
就代理人制度來說,可以將壽險代理人及營銷員定位于雇傭制,保險公司與營銷員訂雇傭合同,其工資由固定工資、準固定工資和成績浮動工資組成,這樣營銷員才有安全感、歸屬感和真正的職業感,才能為維護良好的保險信用奠定制度基礎,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營銷員的短期行為。還可以鼓勵成功的營銷員自己當老板成立保險代理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將營銷人員獨立出來成立自己控股、營銷人員參股的股份制代理公司。這樣,代理人和營銷員才能夠找到自己的歸屬感。
同時,現行的營銷管理體制說到底其實內生于保險公司片面追求保費收入規模的粗放型經營。只要“以保費論英雄”的狀況不徹底改變,代理人誤導保險消費者的現象就不可能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在處理代理人誤導中必須加強追究保險公司責任的力度。
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托代理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新法增加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而且,新法還將“表見代理”明確寫入,規定:“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權限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這些新規定強化了保險公司管理保險代理人的責任,非常具有現實意義。
(一)保險營銷制度和保險公司經營模式的理念有錯嗎? 新型產品(例如投資連結產品)的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這類產品一般來說是針對特定的收入較高的在獲得保障的同時還有投資興趣的客戶。因此,保險公司或其推銷人員的選擇的推銷對象和是否購買這種產品可...
【案情簡介】銀保監會某派出機構收到保險消費者李某投訴:稱其在某壽險公司業務員黃某介紹下購買了一款年金保險(分紅型)產品,黃某在銷售過程中承諾并夸大收益,未對保險條款中的現金價值、退保損失等重要內容進行解釋,引導李某在接受保險公司回訪時對全部...
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難和執行不能難題一直困擾著法院和被害人,尤其是人身損害賠償金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使得被害人遭受身體和經濟上的雙重傷害,有時甚至使得整個被害人家庭因此陷入生存困境,由此引發的纏訪鬧訪、催促執行的情況也影響了法治社會...
要旨 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分紅人身保險中,保險人應當對紅利分配的不確定和紅利分配的信息予以披露 案 情 2012年11月8日,黃某為其兒子吳某(未成年人)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人身兩全保險(...
【案情簡介】監管機構在亮劍行動專項檢查中發現,某人身保險公司在電話銷售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夸大保險責任;二是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三是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四是違規銷售萬能保險產品。針對上...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并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于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對居住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廣大農村掀起一股興建住房的熱潮。由于農村建房活動分散,工程量小,利潤薄,一般正規建筑公司不愿承接此類工程。因而,臨時組建、規范化施工水平低的農村建筑隊開始活躍于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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