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對居住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廣大農村掀起一股興建住房的熱潮。由于農村建房活動分散,工程量小,利潤薄,一般正規建筑公司不愿承接此類工程。因而,臨時組建、規范化施工水平低的農村建筑隊開始活躍于農村建房市場,由此造成意外事故頻發、當事人及其家屬非理性表達訴求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給地方政府的管理帶來困擾,耗費了大量行政、司法資源,也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筆者在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從事基層調解工作多年,通過本文對該類糾紛進行思考分析,并提出創新性的解決對策,希望能引起相關職能部門重視,制定出臺有效舉措,從根本上化解農村建房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維護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一、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困境存在的原因
(一)規范化施工水平低
農村建房項目小、成本高、利潤低,正規建筑公司缺乏興趣參與。而農村建筑隊與正規建筑公司相比,具有收費低廉,施工形式靈活等特點,深受廣大農民歡迎,從而迅速占領了農村建房市場。這些臨時組成的建筑隊未經專業系統培訓,只是以師傅“傳幫帶”的形式,逐漸參與到建房活動中。為了將成本降到最低,農村建筑隊基本未購置安全設備。在一些農房建筑工地上,隨處可見不戴安全帽、不拉防護網、亂接電源線等現象。農村建筑隊施工設備簡陋陳舊,使用效率低,故障率高,且有的包工頭為了搶時間、趕進度,不顧工人的安全,強令工人疲勞作業,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工人們雖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但對機械的性能不熟悉、操作方法不熟練不規范,技術水平也很難符合施工要求,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監管機制不健全
目前,政府職能部門對農村建房監督管理,主要是對房屋建設用地規劃進行審批,發放建設許可證,對于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施工安全設施是否齊備、施工隊的資質、技術水平、施工過程的操作等都缺乏相應要求和監管。由于執法力量的不足,現實中政府職能部門也不能及時、全面的發現在建農房是否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存在有禁不止的搶建、超建和不安全施工等違法行為。而現實中恰恰有不少人身損害事故都發生在此類農房建設中。由于對搶建、超建和不安全施工等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現、主動監督,導致實際建房施工過程隨意性較大,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后有關責任人也少有追究。農村建筑隊施工操作不規范,政府監管機制不健全,增加了農村建房安全事故發生的機率。
(三)相關法律法規未能有效銜接
2004 年《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被廢止、《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第 81 項取消了對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的審批,村鎮建筑工匠資格審批的取消,使本無資質的個體工匠隨意從事農村建房工作成了可能。此外,我國鄉村房屋建設人身損害相關法律法規不具備系統性,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中。這些法律、規章和解釋僅對農村建房的個別情形,作了零散的規定,內容不完善,缺乏系統性,發生人生損害事故后,調解員或審判員往往需要進行詳細的推敲,才能確定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浪費了較多的行政和司法資源,給糾紛解決機制帶來諸多不便。而因調解員、審判員學識、經驗和見解的差別,實踐中同案不同調,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頻繁出現,給調解機構和審判機關的公信力帶來負面影響。
(四)安全法治意識淡薄
受傳統文化和自身法治觀念淡薄影響,農村建房房主對建房過程中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了解,只是一廂情愿地認為建房是個人私事,只要將工程發包給了建筑隊,出了事故理應由建筑隊承擔,與己無關。在施工過程中,無論是包工頭還是工人都未經專業建筑技術培訓,無建筑業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專業素質低下,安全意識淡薄,在建房過程中,僅按個人經驗指導施工,對安全隱患或未能及時發現、或視而不見心存僥幸,導致了安全事故風險加大。一些包工頭道德素質低下,為了牟取利潤偷工減料,或以次充好使用淘汰的施工設備,導致腳手架、模板、鋼索等斷裂發生安全事故。此外,農村建房過程中,房主、包工頭和工人極少簽訂書面協議,一般只對施工內容、施工時間和報酬等進行口頭約定,對于發生事故后各方的責任如何分擔卻鮮有涉及,即使口頭約定明確,一旦出現糾紛,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避重就輕,相互推卸責任,舉證也存在很大的困難。
二、解決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困境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理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一是針對當前農村個體工匠資質存在的立法空白,加快進度,早日制定和出臺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將村鎮建筑工匠在農村地區從事房屋建筑的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逐步建立完善適應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等準入標準。二是針對當前我國農村建房過程法律關系復雜的實際情況,當務之急是各地根據本地農村建房的實際情況,組織力量對農村建房過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進行全面梳理,并在廣泛征詢法律實務界、理論界及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在不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區農村建房的實際情況出臺詳細、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對本地區農村建房活動中房主和包工頭簽訂的合同性質予以確認,對房主與包工頭、包工頭與工人及房主與工人的法律關系予以明確,使本地區農村建房糾紛相關依據規范統一,為調解和審判工作提供充分明確的法理依據。
(二)嚴格監管,健全報備管控懲戒機制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督”的原則,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加強對農村建房活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保證農村建房活動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規范有序開展,防止出現較大的安全損害事故和因賠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一是履行告知義務。建設審批部門在發放許可證時,要告知房屋建設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和強制性規定,增強房主等人員的安全意識。二是完善農村建房報備手續。房屋開工建設前,房主需向鎮街村建部門提供房屋建設參與方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范本由鎮街村建部門提供。房屋建設參與方需根據建房的客觀實際情況,參照范本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明確建房活動中相對各方的法律關系,享受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未經報備的,不得開工建設。三是強化農村建房過程管控。對于建設中的農村民房,職能部門應不定期組織人員實地檢查或借助衛星地圖等現代電子手段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并制止搶建、超建和不安全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還可探索建立有獎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四是加大對事故責任方懲戒力度。一旦建房過程發生人身損害事故,對負有責任的房主及其配偶,在未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之前,不得繼續施工。對于包工頭、工人未按安全標準施工,造成人員傷亡,未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的,列入黑名單,禁止在本地區從事農村建房承攬業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于監管,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三)加強宣傳,提高法律與安全施工意識
對于農村建房人身損害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執法部門要給以高度的重視,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要求,組織建房參與人學習安全知識,從四個環節上強化農村建房相關法律與安全知識的宣傳:1.宣傳對象上。根據建房戶、包工頭和工人等各自的特點和立場,有針對性地制定不同的宣傳方案,增強其安全防范意識。2.宣傳內容上。要重點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通過正、反面典型案例開展形象宣傳,加深理解。3.宣傳環節上。宅基地審批、開工建設環節由執法部門分別對房主和施工人員進行精準宣傳,確保其對建房過程涉及的法律風險有清楚正確的認識,并在相關學習資料簽字確認,作為開工建設的必備手續。4.宣傳形式上。根據各村居特點,通過張貼安全建房宣傳標語、擺設宣傳展板、分發宣傳資料、制作播放村居LED宣傳視頻、開通短信微信微博平臺等形式開展安全建房宣傳,綜合提高建房參與人的法律與安全施工意識。
(四)多管齊下,提升農村建房施工水平
針對農村建房事故頻發的問題,提升農村建筑隊建房施工水平是關鍵。一是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建筑參與人員操作技能。由鎮街政府對本轄區內的農村建筑隊登記造冊,組織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授予資格證書。二是定期考核,由職能部門通過集中培訓、個別檢查、現場觀摩等形式對建房參與人進行定期考核,強化其安全意識及責任意識,提高其技術水平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三是制定出臺相關政策,鼓勵正規建筑公司成立專門從事農村建房活動的子公司。農村建筑隊普遍存在施工設施簡陋、工人技術水平低和安全防范意識差等問題,而正規建筑公司有農村建筑隊無法比擬的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上的優勢。地方政府可通過發放補貼、降低稅費、優先發展等政策鼓勵正規建筑公司成立專門從事農村建房活動的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資源,發揮母公司的專業優勢、復制建筑管理經驗。同時,子公司業務獨立核算,不受母公司業務范圍和喜好的影響,可充分吸收借鑒農村建筑隊的優點,集中資源適應和開拓農村建房市場。
(五)創新舉措,拓寬賠償資金來源渠道
農村建房一旦發生損害事故,往往非死即傷,或家破人亡,或造成社會不穩定。在發生損害事故后,立即對傷者實施搶救,并給予傷亡者家屬合理充分的賠償是化解矛盾、平息紛爭的根本措施。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資金來源,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探索實踐:一是繳納施工安全保證金。農村建房過程發生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為房主和包工頭。在正式施工之前可要求房主和包工頭提供相應保證金交由第三方監管,保證金金額根據其簽署協議可能承擔的責任大小按比例確定。若在建房過程出現事故,則視其應承擔的責任情況及實際需要,將保證金轉為人身損害賠償金。若建房過程無事故,則建房完成后予以退還。建房前收取保證金可以強化房主和包工頭的責任意識,提高安全性,又可以作為事故發生后賠償金的來源,可謂一舉兩得。二是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做法,強制性要求房主、包工頭和施工人員向保險公司購買短期綜合意外保險。在農村建房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時,可由保險公司對事故造成的醫療、住院誤工津貼、住院護理津貼及賠償金等進行理賠。各方需繳納的保費可協商后按比例承擔。商業保險可極大地緩解賠償責任方的經濟壓力,應作為農村建房人身損害賠償資金的重要來源。三是成立社會救助基金。成立以政府主導、社會捐資、財政補充、基金運作的社會救助基金會,專門對農村建房農民工在施工過程中引發的意外傷害實施救助。四是發起社會眾籌。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及網民的迅猛增加,為聚少成多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口號實現起來充分快捷。在經過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等救濟渠道后,責任方依然無法實現正常理賠的情況下,可由人民法院為主導在網絡平臺發起人身損害賠償專用眾籌,鼓勵社會民眾慷慨解囊,積極捐助,從而實現社會矛盾的最終化解。當然,無論是社會救助基金還是社會眾籌,均以補足資金缺口為限,建議不超過總賠償金額的50%,避免過度依賴社會救助,甚至弄虛作假,合謀騙取救助金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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