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原告:盧贊美,女,1909年8月13日出生,漢族,住泉州市鯉城區中山中路419號。被告:泉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高銘珠,局長。立遺囑人李淑清與丈夫盛九昌(1976年去世)有子女8人,原告盧贊美系其兒媳。1985年6月14日,李淑清向泉州市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在遺囑中將泉州市中山路417、419、421、423號四間店面和鎮撫司剪刀巷6號房產進行處分,1985年7月27日泉州市公證處出具(85)泉證內字第856號遺囑證明書。1987年12月,李淑清去世。1988年7月間,盛中興(李淑清長子、原告之夫)接到公證遺囑。此后,盛中興、盧贊美以李淑清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處分了他人財產為由,多次向有關部門申訴。其間,即1988年8月22日,盛中興立遺囑將鎮撫司剪刀巷6號房產給三個兒子繼承。1990年8月,盛中興去世。1991年4月25日,原告盧贊美再次向泉州市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李淑清的遺囑公證。1991年9月28日,泉州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科作出《關于不予撤銷(85)泉證內字第856號公證書的函》,認為李淑清具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體現了李淑清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處依法給予出具公證是合法的,故不予撤銷。盧贊美不服,向福建省司法廳申請復議。1991年12月31日,福建省司法廳作出復議決定(1991)001號復議決定書,認為泉州市司法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但程序上有不足之處,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1.維持泉州市司法局《關于不予撤銷(85)泉證內字第856號公證書的函》的處理決定;2.泉州市司法局就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進行補正。1992年3月10日,泉州市司法局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作出泉司行決定(1992)1號行政決定書,維持泉州市公證處(85)泉證內字第856號遺囑證明書。盧贊美不服,向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盧贊美訴稱:李淑清立遺囑時神志不清,無行為能力。土地所有權狀及市房管局出具的證明均證實剪刀巷6號是原告之夫盛中興所有,而公證處在無任何房產證明的情況下,盲目按李淑清的錯誤的不真實意思表示,將盛中興個人合法房產進行處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的行政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被告泉州市司法局答辯認為,原告的起訴無理,請求法院維持被告的處理決定。主要理由:1.李淑清申辦遺囑公證明,公證處兩名承辦人在詢問筆錄上寫明李淑清當時神志清醒,李淑清并以拉丁文簽署姓名,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原告所提李淑清無行為能力及對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提出質疑,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2.遺囑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從立遺囑到遺囑人死亡,客觀情況難免會發生變化。要求將遺囑內容審查清楚再辦證,貽誤時間,而且要求詳細審查遺囑內容,不符合公證保密原則,容易導致公證遺囑泄露。因此,公證證明遺囑,只能證明遺囑制作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證明遺囑的審查范圍,原則上限于只要遺囑人有行為能力,遺囑確是本人真實意志,遺囑文字符合法律政策。原告指責泉州市公證處在出證前未對李淑清的房產、法定繼承人的情況查個水落石出,這種指責混淆了遺囑公證與繼承權公證的區別。法院審判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淑清于1985年所立下的公證遺囑書,于1987年12月李淑清死亡之時起生效,當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告不能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被告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作了泉司行決字(1992)1號行政決定書,顯屬適用法規規章錯誤,該行政決定書應予撤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目的規定,于1994年元月4日判決撤銷泉州市司法局泉司行決字(1992)1號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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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有權先獲得補償,且對補償方式依法具有選擇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
【裁判要旨】首先,被上訴人通知當事人領回扣押車輛的時候,上訴人尚未出現,亦無法告知;其次,事故車輛既投保了交強險,還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已足以賠付事故造成受害人盧某死亡的各項損失;興寧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依程序規定...
[內容提要]:鄭州撬門公證案的發生至終審判決的落幕,留給我們公證人員思考的問題太多太多,本文從占有制度入手,分析撬門行為的違法性,進而對公證的合法性原則做簡單的思考,并結合該終審判決簡單討論一下公證責任的問題,發表一點關于公證員素質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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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因房地產轉讓而產生的稅款征收形成的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房屋登記則是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與房屋登記申請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彼此不同。從本質上看,登記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是代稅務機關履行稅收監管職...
前言一家假的鑒定中心橫行多年,在幾十個案件中出具了鑒定意見,為什么全國只有一家法院經受住了考驗?這是法治的羞恥。這是法官的恥辱。伍雷、何兵、徐昕、張磊等律師領銜的律師團辦理的安徽蕪湖謝留卿等63人特大詐騙案出現了一個足以載入中國刑事辯護史的...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7)最高法行申69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曹漢明。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街口街新城東路...
內容來自:人民法院報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7年度十大刑事案件推出。這十大案件分別為:于歡故意傷害案、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趙春華涉槍案、盧榮新無罪釋放案、任潤厚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申請案、e租寶非法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