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因房地產轉讓而產生的稅款征收形成的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房屋登記則是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與房屋登記申請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彼此不同。從本質上看,登記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是代稅務機關履行稅收監管職責,并非不動產登記要件的要求,這方面的缺失可以彌補。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行提字第2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宗周,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青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玲玲。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德珠。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花園路麗水市行政中心大樓。
法定代表人:朱晨,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江風。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銘。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胡宗玲,女,1960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青田縣。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胡小玲,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漢族,瑞典籍,住瑞典。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胡美玲,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漢族,荷蘭籍,住荷蘭。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胡東玲,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漢族,住瑞典。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劉春英,女,1936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青田縣。
以上五名再審被申請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憲法。
再審被申請人(一、二審第三人):胡宗南,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漢族,住瑞典。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紅。
再審被申請人(一、二審第三人):胡怡沃(IvoAlessandroHu),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意大利籍,住址不詳。
再審被申請人(一、二審第三人):胡錫爾維(SilvioHu),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意大利籍,住址不詳。
再審被申請人(一、二審第三人):IrisSangiovanni,女,1924年8月19日出生,意大利籍,住址不詳。
再審申請人胡宗周訴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麗水市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一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浙行終字第71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胡宗周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行監字第98號行政裁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胡宗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滕玲玲、樊德珠,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江風、陳銘,再審被申請人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劉春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憲法,再審被申請人胡宗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紅到庭參加訴訟。再審被申請人胡怡沃、胡錫爾維、IrisSangiovanni經本院公告送達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胡錫珍(1999年8月13日病故)系青田華僑,意大利著名僑領。胡宗周與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胡宗南系同胞兄弟姐妹,均系劉春英的親生子女,胡錫珍的孫子女。胡錫珍經青田縣有關部門批準,于1981年在青田縣鶴城鎮××(以下××)建成住宅一幢和廚房一幢,于1990年4月25日領取了青字第2063號房屋所有權證。后胡宗周以接受贈與為由申領房產證。1995年10月13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青田縣政府)向胡宗周頒發了青字第12949號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12949號證),房屋建筑面積(含住宅、廚房)共計999.80平方米。2005年4月18日,胡宗玲、胡東玲以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為由,不服青田縣政府對胡宗周頒發12949號證,向麗水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麗水市政府以龍津路19號房屋可能存在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由于2005年7月17日決定中止案件審理,于同年8月22日恢復案件審理,同年8月23日作出麗政復決〔2005〕16號行政復議決定(以下簡稱16號復議決定),撤銷青田縣政府向胡宗周頒發的12949號證。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包括胡錫珍于1995年9月9日出具《房產贈送書》一份,同意將龍津路19號的住宅、廚房、店面全部贈送給胡宗周;胡錫珍于同年9月13日又致函青田縣房產發證辦公室,同意將龍津路19號的住宅和廚房轉給胡宗周繼承;胡錫珍生前在國外有配偶、兒子。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的主要理由為,青田縣政府憑胡錫珍出具的《房產贈送書》將龍津路19號的住宅、廚房轉移登記給胡宗周,頒發12949號證時,對該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未作審查,也未依照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責令贈與雙方提供贈與合同公證書和房屋契證,違反了《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胡宗周不服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予以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該法,故該院對本案具有司法管轄權。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頒發。但青田縣政府仍然以自己的名義頒發,對該未依法轉移行政職權的行政行為,宜由其上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的監督職能,故麗水市政府具有行政復議的管轄權。本案中,胡宗周基于胡錫珍的贈與而申領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贈與這一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應當撤銷,胡宗玲等作為胡錫珍的法定繼承人或胡錫珍遺囑的受益人對涉案房屋便可以主張權利。據此,發證行為有可能影響其權利義務,故胡宗玲、胡東玲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六十日內。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包括知道行政復議權利、期限和復議機關。不知道權利救濟內容的,不產生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問題。根據上述對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正確解讀,胡宗玲、胡東玲提起行政復議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麗水市政府根據合法性審查的原則,以青田縣政府未審查贈與方財產共有人情況,未辦理公證,未繳納契稅為由撤銷原頒證行為,適用法律正確。麗水市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復議監督行政執法的職能,應予支持。鑒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尚未出臺,麗水市政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的瑕疵不宜認定為程序違法。胡宗周的起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基本合法。據此依照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2005)浙麗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維持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
胡宗周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作為胡錫珍申請建造涉案房屋時的家庭成員,且又系胡錫珍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青田縣政府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頒發給胡宗周這一行為的合法與否,與胡宗玲、胡東玲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胡宗玲、胡東玲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案情認定胡宗玲、胡東玲提起復議申請并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并無不當。從建房申請材料看,胡宗玲等人均系申請建房時的家庭成員。在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尚未完全明確之前,青田縣政府憑胡錫珍出具的《房產贈送書》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給胡宗周,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麗水市政府據此將頒證行為撤銷,并無不當。對于行政復議未追加江偉珍為第三人的問題,因江偉珍與胡宗周系夫妻關系,在本案中具有共同的利益,故行政復議未追加其為第三人并無明顯不當。胡宗周就此認為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胡宗周提出的麗水市政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未聽取其意見的問題,一審法院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尚未出臺等原因已將之認定為程序瑕疵予以指正。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正確。據此依照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胡宗周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胡錫珍在國外不存在配偶,不存在財產共有人;胡宗玲等于1998年就已知道房屋登記行為,于2005年申請行政復議超過申請期限;青田縣政府對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已盡到審查義務;司法部、建設部的規范性文件不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沒有公證并不違法;繳納契稅不是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必要條件;麗水市政府沒有聽取其意見及正式通知江偉珍參加行政復議,程序嚴重違法;麗水市政府以案情復雜為由中止審理無依據,復議時間超過法定期限九十天,程序嚴重違法;麗水市政府沒有提供作出復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當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贈與行為有效。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撤銷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
麗水市政府辯稱,青田縣政府未審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權利共有人,明顯違法;涉案房屋頒證行為沒有履行前置公證手續,程序違法;沒有繳納稅費,贈與行為無效;青田縣政府在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尚未完全明確之前,將房屋產權登記給胡宗周,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復議程序合法。故請求維持一、二審判決,駁回胡宗周的訴訟請求。
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劉春英辯稱,其是于2004年才通過訴訟知道房屋所有權證還在胡宗周名下,申請行政復議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認定的主要事實和法律適用正確。故請求駁回胡宗周的訴訟請求。
胡宗南辯稱,對于本案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同意麗水市政府的意見;胡錫珍于1994年10月立下分書,又于1998年1月5日立下遺囑,內容一致,充分體現了胡錫珍的處理意見,希望孫子和孫女都有份,都能安居樂業;胡宗玲等于2005年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其曾經于1997年取得的胡錫珍名下店面的房屋所有權證,其當時對此不太理解,但經一、二審行政訴訟敗訴之后,明白撤銷是正確的。故希望按照胡錫珍于1998年1月5日所立遺囑分配家產,請求駁回胡宗周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對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胡錫珍生前在國外有同居未婚妻IrisSangiovanni。1998年1月5日,胡錫珍在我國駐米蘭總領事館領事的認證和孫明權等人的見證下,對龍津路19號的住宅、廚房、店面分配立下遺囑一份。該遺囑第一條載明房產的分配方案,第二條載明此前所立房產權書信一律作廢,第三條載明所有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仍歸其所有,待百年后按第一條辦理房產權手續。隨后產生落款日期為1998年6月6日的致青田縣房地產管理處的函件。該函件載明”恢復房主胡錫珍先生的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對此函件,除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簽字以外,胡宗周亦簽字。2005年7月19日,胡宗周繳納了龍津路19號第1-5層房產的契稅105060.00元。以上事實有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麗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撤銷12949號證有如下三個理由,一是青田縣政府未審查龍津路19號的住宅、廚房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二是青田縣政府未依照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責令提供贈與合同公證書,三是青田縣政府未依照《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責令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就是,以上三點理由是否成立。
(一)關于青田縣政府未審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的違法性問題。贈與人胡錫珍原所持青字第2063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所有權人只有胡錫珍,未載明存在共有人。對此,需分析青田縣政府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有無義務審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從合理性來看,房屋登記機關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如果對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審查,無疑有助于了解房屋權屬狀況,有助于確認房屋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有助于提高登記的公信力。但本案更應注意,青田縣政府所作的房屋轉移登記發生于1995年,當時有效的《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等登記規則并未就此提出明確要求,而且這種做法在實踐中亦不普遍。故對房屋登記機關未審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情況,一般不宜認定違法,更不宜以此為由撤銷相關房屋轉移登記。更何況,根據另案生效民事判決和本院查明的情況,胡錫珍生前在國外雖有同居未婚妻,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權利。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關于胡錫珍生前在國外有配偶的認定錯誤。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在沒有證據否定再審申請人胡宗周提交的《房產贈送書》等證明權屬來源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以青田縣政府未審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利害關系人為由撤銷房屋登記行為,適用法律不當。
(二)關于青田縣政府未要求提供贈與合同公證書的違法性問題。公證的目的在于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三條之所以要求提交贈與公證文件,目的在于確認贈與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青田縣政府未要求提交贈與公證文件,雖在審查程序上存在一定缺陷,但在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胡錫珍于1995年9月9日所立《房產贈送書》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受贈人的利益更值得保護。以行政主體的程序問題懲罰值得保護的受贈人,顯然有違法律精神。在此情況下,一旦房屋轉移登記完成,如果沒有出現贈與合同效力被依法否定或贈與非出自贈與人真實意思等情形,就不應以此為由輕易撤銷。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以青田縣政府未要求提供贈與合同公證書為由撤銷房屋登記行為,在尺度權衡上明顯不當。
(三)關于青田縣政府未要求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的違法性問題。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依照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按照規定納稅是房地產轉讓的一個環節。本案中,青田縣政府未要求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就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確違反了上述程序規定。但與此同時應當注意,因房地產轉讓而產生的稅款征收形成的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房屋登記則是房屋登記行政主管部門與房屋登記申請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彼此不同。從本質上看,登記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房屋契稅繳納憑證,是代稅務機關履行稅收監管職責,并非不動產登記要件的要求,這方面的缺失可以彌補。再審申請人胡宗周在行政復議期間繳納了契稅,這實際上已經進行了彌補。在此情況下,不可將之作為撤銷房屋轉移登記的理由。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以此為由否定青田縣政府房屋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并予撤銷,構成適用法律錯誤。
基于上述分析,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認為房屋轉移登記存在的三點違法,要么不成立,要么雖然成立,但不足以導致房屋轉移登記被撤銷的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應判決撤銷該復議決定。但胡錫珍于1998年1月5日對龍津路19號房屋的分配所立遺囑及再審申請人胡宗周已在落款日期為1998年6月6日的致青田縣房地產管理處的函件上簽字等事實,表明再審申請人胡宗周已放棄12949號證下的房屋權利。在本院審理中,再審被申請人胡宗南亦表示希望按照該遺囑分配家產。可見,再審申請人胡宗周與再審被申請人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胡宗南作為同胞兄弟姐妹,已就龍津路19號房屋的分配又形成共識。這種共識,理應尊重。因此,盡管再審被申請人麗水市政府所作16號復議決定違法,但客觀上為再審申請人胡宗周與再審被申請人胡宗玲、胡小玲、胡美玲、胡東玲、胡宗南解決龍津路19號房屋的分配爭議清除了障礙,未侵犯再審申請人胡宗周的實體合法權益,結果正確,故不予撤銷,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確認該復議決定違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浙行終字第7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浙麗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
三、確認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麗政復決〔2005〕16號行政復議決定違法。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永欣
審判員 李德申
審判員 李緯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孔冰冰
轉自行政涉法研究
吊銷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在該企業法人尚未注銷登記之前,其仍具有法人資格,仍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即認為:判斷企業法人資格存續與否,應當以工商行政管...
來源:法務之家作者:趙自玉,13795405230,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案號:(2020)滬0104民初***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系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
【案件概述】何某與潘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假離婚后復婚,仍可針對假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隱瞞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案號】(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82號、(201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811號【法院查明】潘某某、何某原系夫妻關系...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裁判要點 實務經驗總結 相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 案件來源延伸閱讀 借名買房有風險的斷言絕非危言聳聽,關于此問題各地裁判觀點并不統一,自由裁量的空間極大,且證據在此類案件發揮的關鍵性作用。相關判決,有的直接支持確...
機動車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占有較大比重,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共有機動車經常成為糾紛的焦點。那么機動車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分割?沒有駕駛證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時又該如何處理?1.女方父母陪嫁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宜分割——李女...
【案情】【審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劉某未能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的特殊事由不能成為阻卻法院執行案涉房屋份額的合理事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
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丁福如與石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原告丁福如提供以下證據: 被告石磊提供以下證據: 1.房地產權證及房屋買賣合同,用以證明被告石磊為涉訟房屋的產權人,當時簽訂買賣合同時,產權證上等記...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類風險,如果風險過大,建議謹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 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