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機構仲裁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機構確實存在,或者至少可依常理推定其確實存在,該仲裁協議方才可能有效。之所以將對仲裁機構的確定視作有效仲裁協議的必備要件,是因為幾乎所有的常設仲裁機構都規定,只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將爭議提交其仲裁,該仲裁機構才會受理案件。否則,即使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了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意愿,但未明示仲裁機構名稱,有關仲裁機構因無法證明其對該爭議具有仲裁管轄權而仍將拒絕受理案件。
不過,有些國家已出現對這一要件的要求日趨寬松的跡象。英國目前對于海商案件只要求仲裁協議中出現提交“倫敦仲裁”的字樣即視該仲裁協議有效。換言之,在英國的法律制度下,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的仲裁機構并非協議有效的法定要件之一。英國的此種作法對于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擴大仲裁機構管轄權,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有其合理有益的一面。但因各國立法不同,極可能導致堅持“只有約定有確實的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方能獲得有效性”的國家的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該仲裁裁決。由此,該仲裁裁決無異于一紙空文,其效力的穩定性與權威性難以得到切實的維護。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內容摘要]: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又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議效力規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不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菲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得以進行以及仲裁裁決能夠被承認與執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仲裁協議雖是關于解決爭...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據此,在仲裁開始前,若一方當事人就涉外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訴至法院,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協議提出抗辯,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進行認定...
盡管國際仲裁立法在仲裁協議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協調與統一,但在一些各國比較敏感的問題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要件 由于各國對此內容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造成了這樣的狀況:一國法律規定某一特定的事項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
與仲裁庭相比,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會要大得多。因為依據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仲裁庭只是在仲裁程序中有權決定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有效性異議,而法院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程序中以及裁決作出后都有可能來行使認定權。 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