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是什么意思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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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關于保密協議的法律法規是什么法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第一、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上海...
一、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同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什么叫競業限制協議?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
商業秘密的秘密狀態一經解除,就成為公知知識,成為離職職工知識、經驗、技能的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國外的司法實踐對此還附有一個條件,即該商業秘密的公知不是職工本人過錯,如果由于職工故意或過失導致商業秘密公知,職工本人應負一定法律責任,如推遲...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簽訂...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在一份協議中同時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義務,比如訂立《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 常常導致人們一種模糊認識,認為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沒有什么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實際上保密協...
企業對涉及自身商業秘密的職位都會設定一個競業限制,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卻又感覺很難實際執行。實際問題出在哪里呢? 一、競業限制與保密義務 企業有商業秘密,所以需要員工有保密意識,同時公...
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有什么不同 一、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這些約定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商業秘密尤其是知識產權的保護的重視,而不意味著保密...
作者:唐青林 李舒編者提示: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師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案件要旨為了避免卷入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離職員工應當注意以下事項:提前三十日將離職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