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秘密的秘密狀態一經解除,就成為公知知識,成為離職職工知識、經驗、技能的組成部分,可以自由利用。國外的司法實踐對此還附有一個條件,即該商業秘密的公知不是職工本人過錯,如果由于職工故意或過失導致商業秘密公知,職工本人應負一定法律責任,如推遲其自由使用的時間。
競業限制合同舉例及評述
(1)合同目的
由于企業進行巨大投資和努力形成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客戶聯系和其他有關合法權益,如商譽,關系著企業在競爭中生死存亡,離職職工承認企業因投資、培訓而產生的權益,因此離職職工同意下列內容。
(評論:本條目的在于敘述產生競業限制合同的原因。這里沒有將競業限制的原因單純規定為商業秘密,還包括商譽、投資、培訓等產生的權益,目的在于增強合同的合法性。)
(2)時間、地域、領域
在勞動合同終止××年內,在××地域內,不得組建、參與組建或受雇于從事××(技術、產品、服務的名稱)生產或經營的企業;××(技術、產品、服務的名稱)的內容,見本合同的附件約定。
(評論:本條是競業限制條款,對禁止從事的范圍,可用合同附件進一步限制和說明。必須指出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對競業限制領域的規定是錯誤的,根據其上下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單位根據競業限制合同可以禁止離職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錯誤的原因是:抄襲了公司法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的規定,結果是為侵害一般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錯誤的法律依據。承擔競業限制的人員,不僅是高管,還包括其他涉密人員如技術、銷售人員。這些人承擔的義務,僅限于其涉及的具體秘密領域,而不是本單位的全部產品或業務領域。正確的做法是規定,競業限制的領域不得超出在職時涉密范圍,超過者無效。)
(3)禁止勸誘職工
在勞動合同終止××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或幫助他人勸誘企業內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或關鍵崗位上的職工,離開企業。
(評論:本條款為禁止勸誘職工條款。企業高級人才對下屬或同事的業務水平、工作能力十分了解,在其離職前、后可能勸誘他們一同離開企業,形成所謂集體叛逃,對企業商業秘密構成重大威脅,因為若干人的記憶,比個別人的記憶要全面,而且由于相互啟發,總體記憶比個別記憶要精確得多。產生這一條款的原因,并不限于商業秘密,也可能是其他可保利益,如公開的客戶關系。)
(4)禁止掠奪客戶
離職職工同意,在離職后××年內,不得直接、間接影響或者試圖影響企業的客戶關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初級產品的供應客戶和企業產品的銷售客戶,使其向離職職工或者第三方轉移。
(評論:離職職工為了創業或為競爭企業準備見面禮,在離職之前會勸說、誘使客戶轉移。本條禁止掠奪客戶,包括秘密的客戶,也可以包括公開的客戶。如果訂立本條款,離職職工違約時,企業就可以追究合同責任。但如果離職職工能證明客戶是自動轉移業務,不負責任。由于本條約定限制的范圍較寬,所以根據情況還可以進一步限定,如規定離職職工:不得帶走離開企業前一年內企業的客戶;或者不得帶走離開企業前一年內其從事業務所接觸的企業的客戶。)
(5)補償費
企業與離職職工同意,雖然以上商業秘密、客戶聯系和其他權益是企業的合法權益,但是企業對離職職工因承擔以上義務可能受到的損失,仍然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企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每年向離職職工支付其離職前一年從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
(評論:在某種情況下,企業為“花錢買踏實”,可以給予更高補償費:使補償費高于職工離職前最后一年工資的數倍;或使離職職工實際收入高于其從事競爭業務可以得到的實際收入。補償應該提倡,在可能適用地方法規條件下,如果地方法規有補償費規定,則最好遵守。)
(6)爭議的解決
選擇1:執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交××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選擇2:執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由××法院解決。
(評論:競業限制合同糾紛在我國應該屬于勞動糾紛,但企業與離職職工對糾紛解決條款,有若干選擇。如果對主管解決爭議機關的權限一時摸不清楚,選擇到法院進行訴訟,是萬無一失的。)
(7)效力可分割條款
本合同的任何具體條款,無論是當事人協商修改,還是法院判決部分無效或進行修改,均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評論:由于利益沖突,所從對上述競業限制合同中有否可保利益,約定和補償是否合理,隨著時間的推移,離職職工可能產生重大爭議。合同條款在實踐中被宣告無效或進行修改是經常發生的。本條約定就是針對這種情況,防止因合同的部分無效、修改,而對合同的總體效力發生爭議。)
(8)聲明為真實意思
本競業限制合同完全出于企業、離職職工的真實意圖,離職職工沒有受到企業方面任何暗示、強制,所接受時間、地域、領域限制完全自愿。
(評論:本條款的目的,在于一旦日后發生糾紛,企業方面可以為自己辯白。不過為了保護弱者即職工的利益,是否受到了強制,應以實際的司法審查結果為準。)
作者:唐青林 李舒編者提示:本文摘自唐青林律師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案件要旨為了避免卷入原單位的商業秘密侵權糾紛,離職員工應當注意以下事項:提前三十日將離職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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