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關于辦理醫療過失
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司鑒協發[2009]5號
各相關會員單位: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關于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已經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辦理醫療過失鑒定案件中,建議參考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
關于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的若干意見
(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統一規范我市醫療過失司法鑒定工作程序,保證鑒定工作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在遵循《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協議書(示范文本)》和《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工作實踐,協會就我市相關會員單位辦理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提出以下若干意見,請參考執行:
一、鑒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醫療過失司法鑒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的民事案件。偵查機關、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委托的案件,原則上不屬于此類案件受理范圍,但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二)醫療過失司法鑒定主要解決的問題:1、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2、如存在過失,該醫療過失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其參與度等。
(三)鑒定機構首先應對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鑒定委托及事項進行審查,委托事項不明確或不適宜的,應及時與委托方協商修正。
鑒定機構對書面材料進行技術審查后,應與委托方核對確認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確認):
1、鑒定委托書;
2、相關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臨床檢查、醫學影像學片及其他輔助檢查資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案卷材料。
(四)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鑒定機構應與委托方簽署受理協議,約定鑒定時限、收費等事項;需要補充鑒定材料的,應及時告知委托方,材料補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鑒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并通知委托方予以書面確認。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1、委托鑒定的事項超出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或鑒定能力的;
2、送鑒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與鑒定事項不符的;
3、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應與委托方說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應出具退卷函。
二、鑒定的實施
(一)鑒定機構應當依據委托方提供的鑒定材料進行鑒定。送鑒材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負責。
(二)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后,應指派2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其中1名司法鑒定人須連續從事司法鑒定或相關臨床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醫療過失司法鑒定原則上應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負責該案件的司法鑒定人主持;但人民法院不主張聽證的情況除外。無論聽證與否,應要求醫、患雙方遞交書面材料,充分陳述各自主張。
(四)醫療過失司法鑒定在必要時可舉行專家咨詢會。司法鑒定人針對案件中的難點或較強的專業技術問題,可以邀請相關臨床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共同參與醫療過失的技術判斷。
司法鑒定人對所采用的專家意見負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和/或聘請的臨床專家應當回避:
1、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參與過與本案相關的過失鑒定的;
5、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鑒定機構應如實告知醫患雙方當事人以下事項:
1、本案鑒定人員;
2、本案的鑒定項目;
3、存在的鑒定風險,并簽署司法鑒定風險提示書;
4、用于此次鑒定的病歷資料;
5、其他相關事宜,如未經尸檢可能對鑒定的影響等。
上述告知事項應有醫患雙方代表簽字為據。
(七)鑒定機構對鑒定活動的過程和情況,應當制作全面、詳盡的記錄,備案查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可以中止/終止鑒定,并向委托方說明理由:
1、委托方要求中止/終止鑒定的;
2、確需補充的鑒定材料不能補充的;
3、當事人、委托方不予協助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4、醫、患任何一方對鑒定機構或司法鑒定人提出回避,并經委托方同意的(鑒定機構可根據鑒定開展情況酌情收取鑒定費用);
5、其他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事由;
6、若送鑒材料未經法庭質證,鑒定啟動后,醫、患任何一方對鑒定資料不認可,鑒定機構可以中止/終止鑒定。
三、鑒定依據的原則
(一)醫療過失鑒定應遵循實事求是、科學公正、全面細致開展司法鑒定的原則,并堅持專業判斷的技術原則。
(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有以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醫療過失:
1、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醫療行業規范實施醫療行為的;
2、依據醫療行為發生時醫學科學發展水平、醫療機構所在地域和級別,醫務人員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3、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4、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未根據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轉診等附隨義務;
5、未經患者及其近親屬同意,擅自對患者進行實驗性醫療行為的;
6、未盡其他必要的注意義務的。
(三)醫療機構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存在醫療過失: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對于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案件,司法鑒定人應盡可能明確患者的死亡原因:
1、有尸體解剖或病理學報告的,司法鑒定人亦應復查死亡原因診斷;
2、沒有進行尸體解剖的案件,司法鑒定人應根據病歷資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根據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后果中發生的原因力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六級:
A級:損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級: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C級: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D級:損害后果由醫療過失行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
E級: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F級: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醫療過失參與度對照表
劃分等級理論系數值(%)責任程度參與度系數值(%)
A0無0
B10輕微1~20
C25次要20~40
D50共同40~60
E75主要60~90
F100全部90~100
四、其他工作
(一)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后,委托方對鑒定有關問題提出咨詢的,應當及時答復。
(二)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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